前言:

  標準周邊3至5公里,廠距400至500公里,但台灣太小,只好忍耐,如果台灣非核電無法生存,亦甘心如此,可是台灣的電力,可以依賴各種安全的發電廠來充沛供給,卻選擇如此“烏龍電廠”來滿足某方,而犧牲全民的權益。

  這是馬非白早期的作品,本文發表於 1985.05.31「亞洲人」雜誌18。

  核三廠違反安全規章而興建,事實上,已將接近四萬名的恆春鎮民,完全暴露在隨時都會發生的核能傷害中,很可惜,到目前為止卻從未有人提及。

  根據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所頒佈的管制規章(10 CER),對於核電廠廠址的標準,曾在第一百篇中(10 cer 100)作了很詳盡的規定,說明理想廠址至廠邊界的距離,廠址到低密度人口區的外圍邊界距離,以及廠址到人口中心區的距離等重要問題。

   這類問題必須明文規定的道理,是在保障萬一核電廠發生事故時,不致使民眾因而受害。如此重要的規定,在台灣「原子能法施行細則」中,根本就付之闕如,這是執政當局顧慮到設置核電廠的便利,所作的蓄意性疏忽。

  不過,台電公司很瞭解這項安全規章,該公司在去年六月印製的宣傳單中,為了強調核電廠的安全性,曾經指出:「核電廠周圍,大約一公里半徑的四周區域列為禁建區」,依台電的說法,在此區域內,電力公司必須取得使用權,不得有居民居住與活動,以便使得電力公司對於核電廠安全防護能夠確實掌握。

  說歸說,做歸做,依照這種標準劃定廠址的話,核三廠根本不可以興建於現在的位置上,嚴格地講,從恆春到墾丁之間的任一地點,都不能作為核電廠的廠址,但是,執政當局從立法方面就完全免除了這樣的限制。

  以核三廠為中心所劃定的一公里半徑範圍,不僅當然涵蓋了與反應爐依傍而建的低級員工宿舍,也涵蓋了一百餘戶國宅社區,配合該廠員工消費的商店聚落,以 及由蔣介石在世時指示興建的四、五十戶商店住宅。

  台電所謂的「禁建區」,事實上,起碼居住了一千五百人,此外,由於省公路約有一點五公里路段,及整個南灣海灘,都被包含在此區內,所以,估計此區內每 天活動的人口也達到約一萬人左右。

  <核一圖示> <核二圖示> <核三圖示> <核四圖示>

  美國10 CER 100中又規定,禁建區外圍一定距離的範圍,劃定為「低密度人口區」,此區的定義是:當核電廠的最大假想事故發生後,站在低密度人口區任何邊界的個人,在自該電廠洩漏放射性氣團起,經過該範圍的全段時間內,所接受的全身暴露劑量不能超出二十五加侖目,或由吸入的放射性碘對甲狀腺造成的輻射劑量不能超過三○○侖目。

  這個區域範圍依核電廠設計的不同而異,大致上是以核電廠為中心所劃定的二 點五公里半徑範圍,扣除禁建區之後的第二圈範圍。將此一範圍標準放在實地來看,不但省立恆春高中及附近近百戶居民全部涵蓋在內,所有不幸從該範圍經過的遊 客,都要遭殃。

  再按照 10 CER 100的規定,距低密度人口區外圍一定範圍之外,才能出現「人口中心區」,人口密度只要達到二萬五千人以上便是「人口中心區」。此區與核電廠之間的距離有更嚴格的限制,也就是從「低密度人口區」邊界算起的距離,必須是「低密度人口區」邊界距離的一又三分之一倍,在此距離以外才是「人口中心 區」。

  根據這樣的算法,「人口中心區」應該是在距離核電廠四點五公里以外的區域。保持如此距離,當然是基於安全上的考慮,否則,任何放射性的物質的外洩,眾所暴露的劑量在遺傳上都會產生重大影響。

  恆春鎮現有人口是三萬五千人,應屬不小的「人口中心區」 ,按其人口分佈而言。從恆春高中到北門之間的區域人口最密集。從核三廠起算,到省立屏東醫院恆春分院的距離只有三點四公里,到南門是三點六公里,到鎮中心點的恆春鎮公所 則是三點八公里。

  也就是說,整個恆春鎮都沒有脫出「人口中心區」應保持的距離。換個情況來講,萬一核三廠發生緊急事故,全恆春人口根本沒有足夠做緊急應變的距離,亦即來不及緊急疏散而完完全全地置身於絕對不安全的狀態之中。

  假設核三廠都不發生任何意外,但是,由於執政當局不按安全距離設廠,「禁建區」內又未禁止居民居住或活動,事實上,仍然已經造成民眾的傷害於無形了。此說絕非故意聳人聽聞,依據正確的測定,不管電廠如何做「深度防禦」,一樣會有或多或少的放射物質外洩,因此,一般人除了自然背景輻射劑量之外,其一年中所許可接受的法定最高劑量是五百毫侖目,而所有居住在「禁建區」的居民,或在 此區活動每天達七個小時以上的人,所接受的輻射都已超過這個劑量。

  根據台電在宣傳中所說明的算法,居住在「禁建區」內的居民,每天所接受的 劑量達到四點八毫侖目,一年就高達一千七百五十二毫侖目,即使每天都必須出外 上班的居民,扣除上班時間,其每天所接受的劑量仍有三點二毫侖目,一年仍達一千一百六十八毫侖目,都超過法定劑量的一點三倍到二點五倍。

  執政當局的各有關人員口口聲聲說,台電公司核能電廠的安全措施,基本上均遵循核能法規的規定辦理,原則上是以自訂的原子能法規為主,無詳細規定者,則參考美國有關核能法律及標準。

  從核三廠的例子,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執政當局是連篇謊話,美國10 CER中有許多重要篇章,台灣的「原子能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時,有意地予以省略,東海大學生物系主任林俊義在一篇論文中,就曾做過細密的比較,並提出嚴厲的譴責。

  國民黨當局除了惡劣地從立法上求得興建核電廠的便利之外,更惡意地草率建廠,這種漠視人民生命安全的夭壽做法,實在令人痛心得難以名狀。

 

 

核能電廠亂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