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568
台灣憲政進程之不進反退?
 -人民能夠坐視立法院的為非作歹嗎?

 

2003.06.11 台灣日報

◎李鴻禧

 立法院這會期終於閉幕了。正如學術、輿論、民間社會各界所擔心的,有關:一、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在提名之會期內行使,二、公民投票法之迅速審議,三、司法院組織法之修正案之亟待審議,以及其他若干重要法案,都在在野黨發動甲級動員令之強烈杯葛下,胎死腹中、變成破局。這種國會在野黨之營為運作,使兩蔣王朝結束後十四、五年來,台灣民主憲政可觀的進步發展,雖然沒像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所言,憲政秩序已達崩盤地步,但是確實已如陳水扁總統所擔心:「如果為一己的私利或一時的政治考量,不斷衝擊憲法應有的秩序,不斷破壞憲政的慣例,台灣民主的進程很可能就此而倒退。」觀諸這一、兩天來,大眾媒體、學術社團,民間社會普遍地對立法院本會期作為,多所批評撻伐,其事彰彰明甚。

李奠定台灣憲政基礎

 事實上,從一九八八年李登輝接任總統職位後,從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促成國會全面改選、建立軍隊國家化、逐漸推展司法改革與司法獨立,乃至努力貫徹人民自由與人權之保障、凍結省政府、形成總統直接民選之優異民主憲政成績;已奠定了台灣憲政秩序之相當基礎。迨至公元二○○○年陳水扁當選總統,達成政黨和平輪替執政後,更將李氏台灣本位之民主憲政經營,承先啟後、戮力推展;三、四年於茲,迺使軍隊情治國家化、司法檢警中立化、自由人權保障徹底化、台灣政治主權獨立化、民主政治全面化,悉皆愈益進步,幾至迎頭趕上歐美先進國家進程;為國際社會所普遍肯定稱讚。

制憲與公投權最重要

 無可否認,這十多年來台灣民主憲政秩序的進程;不但把兩蔣王朝的專制獨裁、反民主憲政的制度與營為,掃除洗滌殆盡,為台灣未來的民主自由、繁榮富庶,奠下良好礎砫;而且也使國際社會,包括美、英、日本、歐盟、紐澳、加拿大等,對台灣的安全保障寄予相當關懷;他們都直接、間接向中國表示,不願看到中國以武力侵略台灣,有些國家且直接、間接表示要幫助台灣抵禦外來侵略。因此,儘管台灣仍有些政黨或舊蔣氏王朝之高官黨幹,不甘痛失政權及所附著之權位財利,權謀術數、機關用盡,亟思展開復辟、企圖奪回政權;不顧台灣民主憲政進程之倒退。不過,台灣人民應能充分認識,推展民主憲政事關台灣人民未來之自由民主、繁榮富庶與安全保障;起來抵制這種危害民主憲政進步之政黨及國會議員,使其遠離政府與國會;不再製造類似前述立法院本會期杯葛民主憲政發展之禍害。

 本來,在現代民主國家,國家係由全體國民所創建,亦藉由全體國民繳稅、服兵役,及對國家忠誠來維護。因而,國家主權當然屬於全體人民,無待憲法去規定,亦非憲法所能排除;人民之制憲權和公民投票權乃國民行使主權之最重要方式,此兩種權利亦因焉成為人民天賦之「國家主權之權利」,無待於憲法規定或賦予,亦非憲法所能禁止或排除,天經地義、毫無疑問。縷稽世界各國憲法,殆無規定賦予人民制憲權,或禁止人民制憲或公投之規定;雖有部分憲法規定公投條文,稽其意義亦非賦予人民公投權利,乃在強調不得違憲禁止公投而已。

立委公然集體奴欺主

一九八○年代後半,東歐共產政權之骨牌式崩潰,亞非各國專制獨裁政權之滅亡,人民都會以制憲及公投,以授權新政府、安定新政局,這些國家也大都不具公投法,人民照樣先公投,議會再汲汲制定公投程序法規來服務人民,沒曾聽到國會敢拒絕制定公投法來杯葛抵制人民行使公投權者。無論如何,國會議員祇是人民的代表,就是人民的公僕;在法律上代理人的權利由本人授予,不能高予本人;代理代表人民的民代,那有以不制定公投法來限制人民權利的道理。這在落伍國家的議會都不敢野蠻造次,在台灣竟然有政黨、有一○七個立委,公然集體奴欺主、踐踏國家主人之舉,實在令人痛心、憎惡。這種目中無主人之政黨、立委,人民還能票選支持嗎?

 抑且,在二次大戰後,世界各國憲法職掌違憲審查權之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之大法官,其人事任命,類都由行政機關掌握積極主動之提名權能,必也被提名的大法官有「明顯」而「確實」之「重大」缺陷時,才由立法機關消極而被動地,以任命同意權能之行使,予以排除來做補救。有些國家像日本,內閣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根本就不必國會同意。美國三權分立較為貫徹,聯邦參議院行使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任命同意權,程序較為嚴謹;惟對否決總統提名大法官,都臨淵履冰、敬謹將事,司法史上事例常少。譬如現任聯邦最高法院黑人大法官湯姆士被總統提名後,被爆料性騷擾女秘書。聯邦參議院雖也調查有若干可疑,仍以其事非明顯、確實、重大到可以排拒總統提名權,而不了了之。台灣過去長年來,立、監兩院對總統提名大法官,也與世界各國類似都相當尊重,而於提名會期迅速行使任命同意權,常有例外。

政治力強力介入司法

 令人意外的,這次大法官之提名,立法院長王金平提議於五月二十五日之前提出,俾能在本會期審查行使同意權;陳總統乃於五月二十一日提名並送咨文到立法院;由於立法院過去常延會到六月底甚至七月初,時間應很充裕。特別是提名大法官人選,依法必須有相當部分來自各大學法學界;在本會期完成提名任命,庶可讓這些學者到所服務學校辦理辭職,使該校補聘接替教授。同時,讓所有新任大法官有較長「等待就任期間」,事先多研究過去大法官會議解釋案例,以便一上任就能進入狀況,也有很重要之憲政意義。現在,因在野黨為某種政治考量,故意拖到下會期才行使同意權;卻又傳出風聲要「好好」審查大法官提名人,或蓄意刷下幾名大法官,展示國會威風、挫挫總統意氣。這種政治力量強烈介入司法、踐踏司法之超然獨立;對正在推展大幅改革的司法,是相當的傷害;對台灣民主憲政的進程,也會造成不進步反而退步的不良後果。

未修法造成憲政危機

 尤有甚者,司法院為維護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三○號解釋之憲法尊嚴,而提出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國會在野黨竟然也予以杯葛、不予修改。則到今年十月四日,司法院之行政法院及公懲會將因無合法依據,而形成憲政危機,使國家行政訴訟、公務員彈劾懲戒之憲政秩序大亂。立法院在野黨竟然以甲級動員、黨紀部勒,來做此蹂躪憲政秩序、欺凌國家主權者之人民;人民能不有所反應、有所懲戒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