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記者們誤解了!小田滋先生並未說『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兼談《「軍事政府」和「戒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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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政府」和「戒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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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昇、何瑞元
2006.04.28.
日前日本籍參與國際法庭當法官二十七年的小田滋先生來台公開演講,第二天,報紙斗大字說:「小田先生表示台灣是主權獨立之國家」,對於記者先生的日文程度,實在令人擔心,其實小田先生說的非常清楚:「台灣不是一個國家,但是也絕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因為台灣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也無法將台灣問題提上國際法庭,因為必須同時兩個對造國都同意,才能提至國際法庭審理,對於台灣的佔領問題,因為沒有研究所以無法做評論。」其中小田先生提及「軍事政府」的結束問題,基於此,特地將「軍事政府和戒嚴法」的問題,繼「佔領」與「主要佔領權」的探討後提出,以供研究
《軍事政府和戒嚴法》(Military
Government and Martial Law)一書,在一九一四年美國出版的第三版中,作者William E. Birkhimer
有非常清楚的解釋「軍事政府」何時停止運作,作者強調:「軍事政府將會持續運作,直到被具有正式效力的方案所取代為止。」事實上,從軍事歷史的判決慣例也可以找到答案,一八四八年七月四日生效的美國與墨西哥戰後《Guadalupe
Hidalgo和平條約》,其中第五條,墨西哥將加利福尼亞割讓給美國,因此,有人以『和平條約生效,是否表示美國軍事政府(USMG)在加利福尼亞正式結束?』向法院提出訴訟,結果一八五三年美國最高法院在Cross
v. Harrison. 57 U.S.164
案中判決:
「加利福尼亞之『軍事政府』是因為管理上的需要及目的而成立,故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必須持續存在直到國會擬定相關法案,能夠為這塊領土提供一般平民政府。」
最後,美國軍事政府在加利福尼亞,直到一八四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才被「平民政府」取代。
相同的戰爭案例,在一九零一年美國最高法院有兩個判決,討論一八九八年美國與西班牙戰後,處理西班牙將古巴「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和平條約沒有指定古巴的收受國,與一九五二年美日太平洋戰後,日本“懸空割讓”台灣情況一樣,沒有指定收受國;美國最高法院在一九零一年分別有Neely
v. Henkel
與Downes
v. Bidwell兩案,判決內容提及美國與古巴之間的主權關係,其中同時引用一八五三年最高法院對Cross
v. Harrison
的判例,最高法院明白指出:
「美國與西班牙的關係,如同美國與其他國家的關係一樣,美國與西班牙停戰,並簽署《巴黎條約》後,美國把古巴當作被美國征服的領域,但針對美國與古巴之間的關係而言,基於古巴居民的福祉,把該島交付管轄給予美國,古巴居民才是將來實質的所有人,如果古巴人透過自主行動,建立穩定政府後,美國將歸還古巴專屬管轄權。」
作者William
E. Birkhimer在「軍事政府和戒嚴法」書中第六章,也對美國佔領古巴問題提出分析:「西班牙政府於一八九九年退出古巴以前,美國軍事政府在島上的地位,顯然是屬於單純的軍事佔領;日後轉為一種獨特的軍事佔領(因為在《巴黎條約》中古巴被“懸空割讓”,沒有指定收受國。),亦即美國以『主要佔領權國』身分,接受尚未成立的古巴共和國所託,在島上行使主權,然而美國已經允諾,協助成立未來的『古巴平民政府』。」
台灣與古巴都是「因“征服”而割讓」,其中古巴是美國征服西班牙,而被西班牙割讓,台灣則是美國征服日本,而被日本割讓,隨後,古巴因為《巴黎和約》而被“懸空割讓”,沒有指定收受國,台灣也是因為《舊金山和平條約》被“懸空割讓”,同樣沒有指定收受國,雖然沒有指定收受國,但是在和平條約中都確定美國是為「主要佔領權」國,因此「軍事佔領」表示佔領國有權行使當地主權,被視為「過渡時期」或稱「暫定狀態」,但是很重要的《戰爭法》明確規定:「佔領不移轉主權」,由此可以得知台灣目前的國際地位確實是:「美國軍事政府佔領下的一塊領土」,李前總統登輝二零零四年十月八日在台北•北門扶輪社例會講的完全正確。
台灣目前「領土主權」尚未由美國移轉給台灣或中華民國,而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因中國共產黨政變成功,中華民國因此變成國際法中的「流亡政府」;中國國民黨曾表示台灣不必兩次宣佈獨立,但是他們卻忘了中華民國是成立於一九一二年,當年台灣仍屬日本合法領土,中華民國至今仍未擁有台灣「領土主權」,所以台灣是台灣,中華民國是中華民國,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也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作者:
林
志
昇 、
何
瑞
元
「保護台灣大聯盟」政治研究組˙建國黨決策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