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台灣主權錯誤迷失(下)

 

2006.01.12【台灣日報】

◎林志昇/何瑞元

九、中國錯誤引用開羅宣言與波次坦宣言的原狀回復權原則(postliminium)。

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和一九四五年的波次坦宣言,是一九四一年至一九四五年的二次大戰期間之「政治主張」,事後最終處理規定之「舊金山和平條約」並沒有將台灣、澎湖交給中國,而且對中國戰後應有的好處也明文定於第二十一條。十、中國迷失於國際間的佔有保持原則(utipossidetis)。

中國以中華民國是其政治分歧團體,因而引用國際間,對領土的實際佔有人有權變為合法佔有,完全忽略台灣只是中華民國代替美軍執行佔領任務的事實,不會被國際承認與接受。

台灣建國與否,社會有許多不同的解讀,自從一九四五年美日太平洋戰後,各種理論或學說都有,有以台灣民族感情為出發點,有錯誤引用不適用的聯合國憲章,有主權歸全民說,林林總總,令人眼花撩亂,不知如何執行,但是卻忽略了台灣主權是因為戰爭所引起的後遺問題,自然應該依照戰爭法、佔領法來討論,才符合實際問題,歸納其法理,應該注意兩項法理根據,台灣主權問題才得以解決:

一、軍事佔領不得移轉主權原則(militaryoccupationdoesnottransfersovereignty)。

自從一八三零年拿破崙時代以後,以前的「佔地為王」或「領土併吞」戰爭野蠻觀念被改變,文明國家遵守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或國際紅十字會規章,作為戰爭遵循的法理原則,國際已經公認「佔領不移轉主權」原則。

二、主要佔領權國之國內法支配原則(determinationbythedomesticlawoftheprincipaloccupyingpower)。

舊金山和平條約確認美國軍事政府,有權處分與支配日本以及其附屬領土,是為主要佔領權國,美國依據其大法官及最高法院的判例,作為決定台灣主權的法理依據,台灣被美國憲法定位為:「美國列島區第一類的未合併領土」。(作者為保護台灣大聯盟政治研究組成員、建國黨決策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