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18自由時報  文魯彬:持非移民簽證 不代表放棄久永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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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8自由時報  

〔記者鄒景雯/台北報導〕律師文魯彬昨日指出,依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以非移民簽證赴美,不必然表示他放棄了永久居留權。他好不容易才變成台灣人,不想有可能選出一個隨時可以跑到美國的總統。因此,馬英九做為一個參選人,為表示對選民的尊重,有義務拿出永久居留權失效的證明,不應玩文字遊戲。

尊重選民 不應玩文字遊戲

文魯彬表示,所謂離開美國幾年就自動喪失永久居留權的說法,是錯的,依照美國移民法,必須要有堅定的意向並表明,因此需要填具I-407表格,不是口頭說說即可構成。

他並說,其次,所謂擁有綠卡就拿不到B-1/B-2非移民簽證,或使用非移民簽證,綠卡就失效了,也是不正確的。在美國國務院發給領務人員的外交事務手冊的第九冊中明文規定,如果擁有永久居留權的當事人有需要,領務人員基於權宜,可簽發非移民簽證給當事人,也明文規定,不可以只因為當事人擁有永久居留權,就拒絕簽發非移民簽證。同時,領務人員不得以當事人放棄永久居留權,來作為簽發非移民簽證的條件。此外,移民局保留裁定永久居留權是否有效的權力,領務人員則無權決定永久居留權是否有效。

要馬提證明 有那麼困難嗎

文魯彬強調,民主很重要的是人民參與,一個候選人面對選民質疑時,應該盡一切主、客觀的可能途徑與方法,去讓人民了解,這是義務。馬說文魯彬是環保人士,不是移民法專家,這句話的意思是你不是馬認定的專家,所以你沒有發言權,或是你不需要知道,我自己知道就好了,這是什麼時代的話?這是一種排他性的菁英思維,如果他是未來的台灣總統,大家想想這又是什麼「典範」?

文魯彬指出,馬有沒有永久居留權,可以隨時離開台灣到另一個國家,許多人有疑慮,但這仍不是最主要的重點,重點是事實究竟是什麼,為什麼不讓大家知道?要證明這點很簡單,就是簽一個委任書,由具公信力者向美國申請他當初放棄永久居留權的證明,就可以進入移民局去影印所需資料,今天提出,明天就可拿出來,現在是很好的機會,可以不再虛擲社會成本,也比較環保,這對馬來說有這麼困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