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01大紀元時報  死刑下的楊佳生還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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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1大紀元時報  

                                                                                                                          楊佳(網絡圖片)



【大紀元9月1日訊】(大紀元記者安娜綜合報導)楊佳28歲生日後的第5天迎來了死刑判決!儘管許多人預測到楊佳的判決是凶多吉少,但對這個結果的到來還是感到吃驚、詫異。在沉默了兩週後,媒體界對於楊佳判決的報導又掀起了一輪新的熱潮。

9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對重大襲警案楊佳作出一審判決:該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8年7月1日9時40分許,犯罪嫌疑人楊佳攜帶刀具等作案工具伺機竄入上海市閘北區政法大樓,在多個樓層先後突然襲擊毫無防備的公安民警,致6名民警死亡,3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傷,楊佳被民警當場擒獲。到案後,犯罪嫌疑人楊佳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7月10日,此案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並移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

楊佳殺人,本應受到社會的譴責。出乎預料的是,很多民眾非但不以楊佳以惡魔待之,反而對其同情有加,甚至還有部份網民在網上高呼楊佳為「義士」。這種輿論一邊倒支持楊佳,不能簡單的定義為社會的病態,而是對真相的渴求。

對於楊佳案是否像上海第二中級法院認定的那樣:被告人楊佳故意殺人證據確鑿、充分,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無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民間及法律界人士對此提出多項質疑。

據知情者披露:

疑點一:案發後警方關押證人,製造假象

楊佳的好友郟嘯寅在網上發佈《上海襲警事件內幕》揭露,楊佳去年被上海的派出所扣押時曾遭到毆打,以致喪失性功能,因此才多次上訪,要求懲辦有關人員,取得相應賠償。郟嘯寅第二天就被警察關押,過了幾天,上海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誹謗罪批准把郟正式逮捕。

作為主要證人,楊佳的母親王靜,在事發當天下午,便被上海警方以「協助調查」的名義,把她帶到大屯派出所,從此下落不明。楊佳的親屬委託北京憶通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勁松向北京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區人民檢察院、閘北區人民法院舉報王靜失蹤,可能是被綁架,要求偵訊查處,至今沒有任何結果。

疑點二:法律程序上的違規

楊佳的父親曾委託北京雄志律師事務所熊烈鎖等律師作為楊佳的辯護人。熊律師等在7月15日到上海,卻見不到楊佳,也不能查閱有關案卷。17日下午,檢察院約見熊等,出示楊佳筆錄,並稱楊佳講:他只接受他母親為他聘請的律師,其他律師均不接受。首先,楊佳的筆錄是真是假,大可懷疑。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劉子龍律師就對這個問題提出五點疑問,都是上海警方無法辯解的。其次,即使楊佳筆錄是真,也是在楊佳和他母親被警方嚴密控制、喪失人身自由、不能與外人接觸的情況下出現的。

警方為楊佳指定的律師是閘北區的法律顧問謝有明。楊佳襲擊的是閘北分局,怎麼會聘請被襲者的法律顧問來做自己的辯護律師呢?據《廣州日報》7月8日報導,謝有明曾說:「像楊佳犯罪情節這麼嚴重,一般來說,在量刑上幾乎沒有什麼疑問,不出意外的話,估計是死刑。」作為楊佳的辯護律師,他居然在法院審理之前就宣判了楊佳的死刑,這是完全違背律師的職業道德的。

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指出:

如果謝有明律師的授權委託有問題,則要影響到審判程序和判決的合法性。因為按照《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規定,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被告人一定要有辯護人進行辯護,當然,這個辯護人必須是依法委託或法院指定的。謝律師不是法院指定的辯護人,而是由楊佳母親委託的辯護人。假設這個委託不真實,一審判決是不是程序違法呢?

這個案件中,不可思議的還有,楊佳的精神病鑑定,是無司法鑑定主體資格的機構所做。我不知,檢察院或法院有沒有對楊佳重新做司法鑑定。如果沒有重新做過,而是以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的鑑定,作為認定楊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那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就存在嚴重問題。

對於楊佳案的法律程序,劉曉原律師還指出:一審判決後,楊佳還有十天的上訴期限。如果上訴了,還有二審程序,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二審判決後,還有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程序。如楊佳不上訴,只直接進入死刑覆核程序。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126條之規定情形的,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楊佳襲警案,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的情形。也就是說,這個案件的最長審限是一個半月。

對於楊佳案,中國資深評論家馬元光的說法代表了相當一批中國民眾的呼聲:我們希望上海警方迴避,中央政法委,獨立身份的律師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保證調查程序的公正公開和合理,還真相,懲頑兇,撫民心,告慰那些無辜的警察!一方面嚴懲楊佳,一方面嚴懲警察中的害群之馬,這樣才能恢復民眾的心理秩序,楊佳的報復行為也就不會成為輿論讚許的「義舉」。

另外,作為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者,亦應以楊佳案為戒,檢討自己的執法行為,納稅人賦予警方擁有的合法暴力是用於對付違法犯罪等作惡者,而不是賴以養活警方的民眾,無論真相如何,如果民眾的訴求沒有合法的解決窗口,在主流的法律秩序裡無從獲得正義的「楊佳們」,可能只能選擇極端的私力救濟方式,這無疑是和法治文明相背離的。而這種非理性選擇的根源,恐怕不在「楊佳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