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21自由時報    殺紅了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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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1自由時報   

從所謂「國務機要費案」到所謂「扁家洗錢案」,基本上是政治事件或說政治鬥爭事件,不過利用司法來證成民進黨「貪腐」而取得一黨之利。重要的是,台灣至少還有司法程序,不像兩蔣時代可以為所欲為,「黨國」即使要誅殺扁家,到底不能「明著幹」了。

就此角度來看,前第一夫人吳淑珍遞出「陳明狀」於前,再依台大醫院給地院的「覆函」向地院「請假」於後,程序完備。關鍵的角色是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的法官。准或不准、拘或不拘全繫於法庭之手,他人沒有置喙的空間。沸沸揚揚的各種記者會以及無關人員的言論,不是別有居心,便是無的放矢。

別有用心的如衛生署長林芳郁,在國會備詢竟而能指手劃腳的替台大醫院發言,說什麼「台大沒有說出庭有危險」云云。衛生署長有什麼資格介入司法個案?有什麼權力打電話給台大探詢病人的「病情」?有什麼能耐在國會回應與他業務無關的司法案件!這不只是「狗拿耗子」,更嚴重的是當政府打手,全不顧權力分立原則。

無端肇事的是台大醫院。台大醫院並沒有任何必要在媒體壓力下召開記者會來解釋「回函」的內容;既是接受地院的「函詢」,一旦「函覆」完成,任務了了,不必多言。台大醫院只對法院負責,不必對大眾負責,而且「醫療意見」已陳述在案,採不採用以及如何解讀,端由法官裁決,何必饒舌惹出無數塵埃?

檢察官是一造,被告是另一造;在此次事件中檢察官當然慘遭「滑鐵盧」且潰不成軍,難怪語無倫次;被告不出庭、律師不出庭,已獲得「合議庭」的裁決,檢察官哪有「異議」的可能。公訴檢察官祭出「藐視法庭」,當然失去分寸。檢察官與被告平起平坐,有什麼資格指責他人「藐視」?因為有沒有「藐視」,權在法官;檢察官用「藐視法庭」批判被告,其實是影射法官的「無能」,那麼「藐視法庭」的,不折不扣是檢察官本身而非被告!檢察官指控被告律師引述台大醫院「覆函」是「斷章取義,故弄玄虛」,老實說其實是批判「合議庭」法官的判斷力與審理能力。「合議庭」五分鐘即做出裁定的是法官,罵律師有用嗎?我們檢察官的專業與水準不叫人捏把冷汗也難!難怪起訴多而勝訴少。

至於媒體更是低劣;不能就事實論事實,也不能就司法論司法,只會一貫的烏賊戰術。「滿紙荒唐言」,讀者只能「一把辛酸淚」了。

(作者金恆煒,當代雜誌總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