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04自由時報   法界斥警執法過當 違反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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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4自由時報   

〔記者項程鎮、謝文華/台北報導〕警方排除抗議民眾,或預防衝突事件發生,應注意執法的比例原則,否則將牴觸憲法保障人民集會和言論等自由權,「然而警方昨天維護陳雲林的執勤狀況,已然執法過當,違反基本人權。」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高涌誠昨天看著警方的種種作為,不禁表達上述感慨。

在陳雲林未來幾天拜會活動中,高涌誠提醒,民眾如碰到警方在警戒線外的臨檢和搜索,面對執法是否具正當性的問題,民眾不妨可自行以有攝影功能的相機或手機錄下執勤過程,如懷疑有違法疑慮,日後再透過司法審查程序請法院檢驗,如警方執勤過當,就應接受處分並向民眾道歉或賠償。

警察行政事項,包含對社會秩序的維持,法源依據是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作為是否合憲,首先應符合上述法律,民眾依據憲法,當然有集會結社的自由,警察執法就須符合集會遊行法的規定,高涌誠強調,集遊法立法目的是要保障民眾集會的權利和自由,不是為了限制民眾,警方不能本末倒置。

對於警方強行架走揮國旗民眾,不少法界人士更是覺得不可思議,認為拿國旗不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如國旗小旗桿夾藏違禁品,或發現民眾想拿國旗攻擊人,警方再作為不遲;還有,警察見有民眾施放氣球就強制處理,以及禁止民眾靠近會場和封鎖線,法界人士多持反對立場,認為除非氣球有特殊裝置,可能有攻擊性或危害等情,不然不該禁止。

文化大學法學院長姚思遠則認為,言論自由的保護不是絕對的,也認有限制,有時政府採取暫時性手段,限制言論自由無可厚非,但須經過司法機關檢驗,以美國憲法來說,如政府要剝奪人民言論自由,就須接受司法機關最嚴格的審查,行政機關執法的目的和手段都在審查範圍內。

姚思遠說,政府對言論自由應給予最大程度的容忍,不宜做過度的限制,但如可能造成暴力衝突,警察有權阻止。

學者:限制言論 須受司法檢驗

針對國安單位對媒體嚴格管控,引發媒體反彈,台灣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也痛批,從申請人數管制、名片篩選、隔離採訪,到把記者拖走,都讓台灣新聞自由嚴重倒退,目的是嚇阻媒體報導要有「分寸」、減少「雜音」、不容出任何「差錯」,讓國內外記者宛如到了「中國」採訪!

台灣記者協會昨天也發表抗議聲明指出,這麼重大的兩岸民間會談,記者無法近身監督,連國會也被旁置,馬政府已破壞憲法中三權分立精神,任由公權力無限上綱,行政部門淪為大怪獸,呼籲監察院對陸委會提出彈劾。

東華大學原住民族學院院長施正鋒抨擊,國民黨遮掩事實就怕人民知道真相,作法和過去戒嚴時代如出一轍。

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馮建三則指,馬政府上任半年,沒有提出傳播媒體政策,已非常糟糕,如今連日常採訪重大事件的安排都如此混亂,更不可思議。國安單位對媒體的限制已超出範圍,應對外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