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06自由時報   李鴻禧:暴警違憲違法 馬英九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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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6自由時報  

記者鄒景雯/專訪

台大法學院名譽教授李鴻禧昨指出,馬政府訓令警察在陳雲林來台期間的種種作為,已違反憲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遭受侵害的人民應對國安、警察單位提出訴訟,反對這種不戒嚴就可戒嚴作為的惡例大開。

他表示,看到中華民國警察當街搶國旗予以毀壞,非常震驚,以前的國民黨要我們為這面國旗流血,現在要我們鄙視棄絕這面國旗,以前國民黨強烈的反共抗俄,現在要我們親共,這是信仰人格的自我分裂。

他認為,除非在戒嚴地區,即令在世界各國要找到這樣的例子,禁止人民在言論、表達、遊行、集會的正常活動,都是不可行的,人民出來要表達很正常的意見,依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旗是紅地、左上角加青天白日,他以做中華民國國民為榮,拿這個國旗,穿這種衣服,撐這種雨傘,不知道這犯了什麼罪?警察為什麼可以取締?且用這麼強暴的方式?

未戒嚴卻有戒嚴行動 惡例絕不能姑息

他說,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這些民眾的行為找不到一點違背法律,憑什麼取締?警察是藉合法掩護非法,已構成國家暴力,且暴力實行這麼普遍,若國家面臨立即而明顯危險的時候,實施戒嚴可以理解,但事實上在一萬人次以上的警察保護之下,人民沒有辦法接近或對陳雲林構成任何傷害,其表達的方式又是和平的,政府憑什麼去逮捕?

他強調,非常痛心的是,這次很明顯是國安機制下的令,馬英九做為國安最高負責人,居然敢說與他無關,無庸置疑馬必須負責。

他認為,一個陳雲林來台灣,透過黨與黨、或民間對民間的協商,是否就會把台灣出賣掉,這是另一層次問題,但為了這個會議,把台灣人民天賦的、高於憲法的基本人權這樣蹂躪,這是很大的事。

他強調,包括藏旗、反共標語都被取締,他很擔心馬英九是否準備實施警察國家?否則舉一個反共牌子,就如以前紅衫軍要總統下台,人民有權利表達對政府作為的不滿,人民畢竟是國家的主人,除非有關遊行另有行政程序需要申請,而這程序只是申辦集會結社的行政程序法,法律的實體法是保障人民的集會結社自由,不能用程序法妨礙、推翻、封固實體法的規定。

他質疑,把人民要表達意見的表演道具搶走,這是不應該的,至於把女孩的手拉脫臼,這要負起刑事責任,國家沒有被授予這麼大的權力,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刑事訴訟法)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這已經超越憲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屬於違法。

他指出,這些出來勇敢捍衛台灣尊嚴與獨立地位的人,可以把國安、警察單位做為被告,所有被害人共同提出訴訟,讓檢察機關、法院去判定,否則這個惡例一開,以後從總統、國安到警察都可以不負責的亂為,將是非常可怕的局面;若是「戒嚴」還可「解嚴」,現在沒有戒嚴都可以做成這樣,那麼不用多久,台灣就會變成比亞非等一些落後國家更落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