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04自由時報   認罪協商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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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4自由時報   

二月二日上午到台北土城看守所,面見陳水扁前總統時,談到陳致中、黃睿靚認罪協商問題,出來時記者群也相繼問及如何解套。

特偵組檢察官係以陳致中、黃睿靚觸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嫌起訴,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不過依同法第二條之規定,所為洗錢,限以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其他則不構成洗錢防制法之罪名。

陳致中、黃睿靚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五五條之二之規定,固得進行犯罪協商,而所謂犯罪協商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同法第四五五條之十,並不得上訴。

協商內容包括匯回洗錢或宣告緩刑,但其代價即承認其父母即陳前總統暨夫人的犯行,包括貪汙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及南港展覽館之賄款。而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之性質相同,馬英九的特別費一、二、三審均諭知無罪定讞;至於龍潭購地及南港展覽館案,吳淑珍夫人所收領者,為政治獻金,並非賄賂,將因陳致中、黃睿靚的認罪,而無辯解之餘地,這是何等的不孝。

現唯一解決之道,即依同法第四五五條之三之規定,法院必須訊問並告以所認罪名之後果,以及可能喪失之權利,同時被告針對協商內容亦可以隨時撤銷,因為依第四五五之四規定,法院必須審查被告協商是否出於自由意志,是否違反司法正義,是否與協商之事實不相符合。

陳致中、黃睿靚應特別注意洗錢案之罪名,係在國務機要費、龍潭、南港案的任何一案,確定為貪汙罪的前提下,才會構成。

(作者莊柏林 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