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7自由時報   政治獻金 不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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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7自由時報  


政治獻金法係於阿扁第二任任期將屆之二○○四年三月卅一日公布施行。當時,係因黑金政治深受民眾所詬病,除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外,政治獻金法等相關陽光法案,遲遲未能立法,一直到二○○四年阿扁競選連任,面對收受陳由豪的政治獻金等問題,才倉促通過該法,以資規範。

不過該法陳義太高,並未針對藍綠營候選人的實際開銷定出其標準,依第十五條規定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一、個人限三十萬元;二、營利事業三百萬元;三、人民團體二百萬元。第十六條規定對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一、個人十萬元;二、營利事業一百萬元;三、人民團體五十萬元。依宋楚瑜成例,個人自陳由豪,即受贈一億元,王又曾五千萬元,梁柏薰八千萬元,與規定之標準相差甚大,均未見處罰。

即前第一夫人吳淑珍開庭時第二次陳報狀,抖出的二十位金主,也都超過上開規定,即中國國民黨以及馬英九去年大選所獲政治獻金,均以百億計算,也都未見處罰,政治獻金法形同具文,發生不了陽光作用。

實際上,政治獻金法,並非無處罰條文,其第廿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將收受之政治獻金依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應處二十萬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屬行政處罰,罰金亦太少,根本發生不了警戒作用。

綜上意見,建議政治獻金受領金額應修正提高,以與實際情形相符。違反者,除行政罰鍰外,亦應加重刑事責任之處罰,如科有期徒刑,始能遏止政治獻金之亂象,而建立善良之制度。 (作者莊柏林 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