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1自由時報   革命與扁案──不擇手段一定帶來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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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1自由時報  

今年是法國大革命二百二十週年,這場本來是對路易十六的專制和腐敗不滿的人民起義,最後卻以斷頭台的革命血腥告終。法國作家雨果在其最後一本書《九三年》中蓋棺論定地說「斷頭台就是大革命」,對這場革命,幾乎完全否定。

法國大革命的一大特色,就是為了目的不擇手段,高舉「正義」的旗幟,卻沒有任何程序正義。羅伯斯皮爾等對前朝官員和所謂革命的敵人,大開殺戒,政治清算,用托爾斯泰稱之的人類最醜陋、最殘忍的「斷頭台」,斬首示眾,製造恐怖。

雨果描述的那場對國王路易十六的「群眾公審」,就是這種毫無法治、不擇手段的典型:仇恨、病態的激情,人人喊殺,說「國王的血不是人血,死刑!」然後不僅殺了國王,還把王后也送上斷頭台。

後來的列寧十月革命,也是這麼幹的,不經任何法律程序就把沙皇全家滿門抄斬,包括他們的五個孩子(最小的只有十四歲),以及醫生、傭人等。

十月革命後不到兩年,中國就爆發五四運動。這場運動的特色,也是為了目的不擇手段。五四的招牌性事件「火燒趙家樓」就是典型一例,學生闖進政府官員的私宅,打、砸、燒,最後還群毆外交官;結果沒被法辦,還被讚為「愛國行為」。以目標正確的名義,剝奪他人權利,最後甚至踐踏個體生命和自由,這就是自五四火燒趙家樓以來,共產黨、國民黨這兩個列寧式政黨的理論和實踐;也是國、共兩黨雖曾不共戴天,但卻都肯定和紀念五四的原因之一。

今天人們說西方文明,主要指英美為代表的法治與共和制度,而不是法國大革命,更不是俄國的十月革命。英國的光榮革命,強調程序,重視法治。而被視為美國建國之本的兩個最重要文件《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通篇甚至沒有「民主」這兩個字,主要由於,美國先賢們經過長期的討論和辯論,認識到保護個人權利的重要性。美國先賢們最恐懼、最明確要避免的,就是以群體、多數、正義的名義,剝奪個體權利。

所以今天西方先進國家的法治原則,都是強調無罪推定、程序正義,重視保護個人權利。在面對重大刑事案件時,面對可能由於民憤而影響司法程序正義的情形時,尤其要強調程序正義的重要性,尤其要嚴防違背司法程序的做法。

美國的死刑犯,平均上訴期是十年,可見美國對個人權利,尤其生命權的重視。對殺人犯等重大嫌犯的羈押,也都相當謹慎,甚至美國最高法院還明文裁決(美國是案例法,等於是規定),羈押不可出於報復目的。即使對要執行的死刑犯,也尊重其人權,不會故意虐待。

今天,台灣作為亞洲的一個先進國家,如蔑視或踐踏這些最基本的法治原則,那麼其惡果將是不可承受之重。陳水扁一案,可謂百年不遇的典型案例。如何處理,都將成為華人司法界、知識界是否萌生權利意識的指標之一。但台灣司法機構迄今為止的處理方式,是在往反攻倒算、為了目的不擇手段的法國大革命方向。不擇手段一定會帶來災難,人類的歷史如此,台灣也不會例外。

(作者曹長青為獨立評論員,http://caochangq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