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3大紀元時報  解讀兩岸司法互助協議(5)中共特有侵犯人權的刑法台灣豈能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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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3大紀元時報  

☉童文薰(台灣及美國紐約州律師)

被迫害最慘烈的法輪功學員


根據《明慧網》的報導,法輪功學員是另一個常被中共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洩露國家機密罪」兩罪名設陷入獄的群體。這些法輪功學員裡一樣包括中國公民、台灣民眾以及其他國家的公民。


在中國,10年來光是有名有姓確認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已達3,259人。


前中共國家安全系統諜報官員李鳳智4月在歐洲議會的聽證會上證稱,中共對信仰團體的迫害從來沒有停止過,尤其對法輪功的迫害更是動用了整部國家機器,用無限度的資金、獎金與默許抄家搜括、以逾越法律的方式進行殘酷的鎮壓。


中共把法輪功視為頭號敵人,10年來沒有罷手。中共栽贓法輪功誣指法輪功造成重大社會問題,也從來沒有停止過。而中共的國安機構與法院,既沒有保護國家與國民的安全也沒有獨立維護司法正義,完全是中共迫害人民的工具。


過去10年來台灣民眾可以自由選擇是否修煉法輪功,是否依照真善忍三個字修心。這和中國的嚴峻慘烈情況相比,形成天壤之別。但是這個自由的環境會因為這項司法互助協議而被破壞嗎?台灣民眾不能不生疑慮。


請台灣法務部公開回覆民眾的疑慮


讓我們回到最初的問題,中共想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從台灣方面得到什麼,台灣法務部會不會配合中共行事?請台灣法務部明白回答以下問題:

一、是否會配合中共要求,對台灣法輪功學員、民運人士、西藏民眾、維權人士進行偵查,或者將其個人資料交付中共?

二、依據台灣法律,對於不涉犯罪的行為,能否啟動警察權或司法權進行調查偵查?

三、如何判斷中共的請求是否有理?如何確保人權不被侵害?

四、請公布這項協議的第四條第三項所謂「當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指的是哪一些具體條文?

在台灣,當檢調發動調查的時候,有一個資料庫會建立所謂的「前案資料」,這個資料不會被消除,會影響司法人員辦案時的心證。(前案資料與前科資料不同。前科資料是一個人被判刑的總記錄,前案資料則是曾經涉入刑事糾紛的總記錄。前科記錄超過一定的時間之後為鼓勵自新,會被依法抹去,不再成為法院量刑的依據。)

公務員逾越法律行使司法權將犯重罪


一個依中華民國法律行為完全合法的台灣民眾,若被中共認定為涉嫌犯罪且有「重大社會危害」時,完全有權拒絕配合調查。因為他的行為完全符合中華民國的法律,依據罪刑法定主義,台灣法務部無權發動偵查。否則就侵害了他多項權利,包括個人資料不被外洩,以及維持「前案資料」一片空白的清白記錄。


只憑一個非立法機構的海基會簽下的協議不足以使台灣法務部官員免責,台灣法務部仍然不得濫行司法權。加上這項協議號稱「自動生效」不會經過立法院的程序,也就失去了民意授權。


所有具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台灣公務員,例如檢察系統、調查系統與警方,都必須為自己考慮,是否被指派的工作已經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125條之規定,否則對無罪之人進行逮捕、羈押、意圖取供強迫脅迫,或者使之受追訴或處罰,就要面臨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能不慎乎?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