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8大紀元時報  解讀兩岸司法互助協議(9)挑選最能實踐公平正義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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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8大紀元時報 

☉童文薰(台灣及美國紐約州律師)

在江陳第三次會議之前,鴻海與富士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公開聲稱「台商在中國打官司沒贏過」。為了對自己的言論負責,他首度公布富士康與比亞迪涉侵權官司的相關證物。郭台銘感嘆,鴻海與比亞迪侵權官司已纏訟3年仍無結果,因為涉案的比亞迪總裁王傳福是深圳市人大常委。


郭台銘因此選擇在香港打官司,目前仍在審理中,他甚至想在台灣也提出侵權官司,說是要考驗海峽交流基金會和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法院挑選」 (forum shopping)


從郭台銘的行動可以看出一件事實:一個發生在中國的智財權侵權案,可以在中國、香港與台灣的法院起訴。中國的法院不是唯一的選擇。當然,要這麼做必須建立足夠的法律連繫因素,必須起訴的法院有管轄權。


很多案件因為涉及不同國籍的人,締約與履約或者侵權行為地跨越數地,加上網路世界無遠弗屆,要建立司法管轄權並不是太難的事。很多案件都能夠在不同的法院起訴。那麼,選擇哪一個法院,就成了重要的問題。


想要主張權利的民眾,可以像郭台銘一樣進行「法院挑選」(forum shopping),在兩岸三地之間找一個甚至不只一個最有利於自己案件的法院,來提起並進行訴訟。


挑選法院的常識


「法院挑選」(forum shopping)從字面上看有點兒像是在不同的法院中間逛大街挑好貨,事實上也真是如此。但這個工作必須由專業的律師來做,因為中間涉及複雜的法律分析。哪些案件有跨國的管轄權,在哪個法院依據哪一個法典判決,還得去看法院過去的判例,判斷在刑事與民事方面會得到什麼結果。


一般來說,國民平均所得越高的國家,民事賠償的判決就會越高,所以是「法院挑選」的好地點。比如若有一家美國航空公司在中國境內墜毀,在中國法院能夠獲得的賠償,必然遠低於在美國法院所能獲得的賠償。對受害者來說,美國的法院是較佳的選擇;反過來說,對於航空公司,中國法院可能是較佳的選擇。


至於刑事判決,在司法越獨立的國家,越能夠脫離權勢政治力的影響,依法審判。因此冤獄發生機率較低,王子與庶民同罪的機會較高。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