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21大紀元時報  解讀兩岸司法互助協議(12)哪些人會選擇中共的法院?
上一頁 向上 下一頁

20090521大紀元時報  

☉童文薰(台灣及美國紐約州律師)

「公檢法」三點一線的荒誕體系


以富士康和比亞迪的案件為例,郭台銘感歎,鴻海與比亞迪侵權官司已纏訟3年仍無結果,因為涉案的比亞迪總裁王傳福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一個深圳市人大常委就能如此作威作福,對司法產生如此巨大的影響力,那麼全中國數以千萬計的黨官高官又如何?

郭台銘選擇在香港甚至在台灣的法院另行起訴,已經說明了許多事情。但要看清楚這以黨領政,以黨領軍,以黨領法院的政權,還可以從幾件在台灣進行中的案件來研判。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聯電和艦案,聯電方面即質疑檢方舉出的中國法院的司法函件「可能是偽造」,同時舉出與中國法院函件內容相悖,由中共官方工業、稅務單位提供的有利於聯電的資料。


面對中共的法院與行政單位相互矛盾的文書,最後台灣高等法院能夠採信誰?還是都不採信?

歐盟可以 兩岸不行


在本系列文章裡,筆者提到「法院挑選」(forum shopping)的原因肇自國民所得差異太多的國家,民事賠償的判決結果會有巨大的不同;在司法越獨立的國家,則刑事判決越能夠脫離權勢政治力的影響。


歐盟各國之所以能夠在2002年通過歐盟逮捕令架構協定,允許歐盟各國發布跨國的「歐盟逮捕令」,而歐盟各國也心甘情願把本國人民交付給他國法院審判,前提在於歐盟各國的制度與國民所得差異並不懸殊。


但是兩岸的司法制度與行政系統還有國民所得都仍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在中國法院一條人命可以輕判人民幣3萬元,這在台灣是不可能的結果。中共仍然堅持著勞教制度,可以不經審判關押任何人。在中國,無病的正常人被投入精神病院,成為迫害異見者的慣常手段。這在台灣都是殊難想像的事情。所以,有些事情歐盟可以,兩岸不行。


仍然有人選擇中國的法院


當然,在兩邊水位不一樣高的情況下,不是所有的人都會把台灣視為「法院挑選」的首選。對於那些可以利用中國法院達到減輕賠償責任、任意勞教他人、逃避刑事責任、設局使人入獄甚至進入精神病院、抄家劫掠他人財產的特權人士,中國法院才是首選。


在中國可以輕易利用精神病院來遂行犯罪,早已不是新聞,不只中國民眾仿效中共,例如中國知名富商被妻子送進精神病院,現在連台商也學會了這一招。有一名叫做邱國師的台商,7年前為順利和妻子溫秀琴離婚,利用妻子在上海時,找來上海精神衛生中心的「醫護人員」強押溫秀琴進醫院。


後來溫秀琴在多方協助下逃回台灣,並將自己的「良人」起訴。該案經二審法院審理,最後由台灣高等法院在2008年12月依妨害自由罪判邱1年2月徒刑確定。


這除了又是一件證明民眾可以在法院之間進行「法院挑選」,有機會在台灣起訴,不必受限於犯罪行為地的中國法院外,更證明了中國社會亂源的根本在於中共這個政權。


因為縱容公安濫權,讓黨的手伸入法院,還有長期以來用精神病的帽子來迫害訪民與鎮壓異己,種種問題都始於中共,終成難以解決的紛亂。


和艦案台灣高等法院在證據內容完全相反的中共法院與中共行政機關之間左右為難,如果將來中共法院的民事判決湧入台灣,請求台灣法院認許與執行,那時台灣法院的頭痛還有台灣民眾的苦痛,才是集體頭痛為難的問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