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01自由時報   黨內賄選,與民何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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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1自由時報  

馬英九總統日前申明,將透過修訂政黨、選罷兩法,遵循農漁、水利兩會判刑模式,以遏阻政黨內部選舉歪風。在如此看似良善的出發點,背後實則有兩問題尚待釐清。

其一,農漁、水利會之選罷法,是否適用於政黨?台灣早期經濟發展與農漁業息息相關,以致政府制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明定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此舉一來保障國內農漁民;二來鞏固國內產業穩定,防範物價波動,供需失衡。

現今政黨與經濟發展關係不明,所提政策每與經濟發展相悖;其性質又為私法人,成立目的不在吸收存貸款,而在選舉。在性質、功能明顯與農漁會多無交集之前提下,如此類推適用,便易引發爭議。

其二,糾正政黨內部問題,何需耗費國家資源?民主制度的可貴,即在多黨競爭。政黨越能有效管理內部、代表人民意願,便會藉由選票勝出。今一黨黨內選舉賄聲重重,便是無法有效管理內部之表徵。解決之道理應藉由選票予以制裁,而非另請檢調單位耗費國家資源予以偵辦。

上述兩問題若無法進一步釐清,讓公部門干預政黨事務,便無合理性。建議為政者可以思索,除了推卸責任外,如何善加運用自身資源,面對與處理問題。

(作者李佳儒 就讀台灣大學經濟學系)


「民間社團」應自律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鑒於黨內選舉送禮賄選的風氣非常盛行,但是卻不受刑事制裁,於是想藉由修法的途徑,把黨內選舉的有關事項亦列入選罷法的適用範圍內,那麼未來政黨內部的選舉,將適用選罷法的處罰規定,茲事體大。

從好的一面省思,這代表「馬主席」對於國民黨之改革心切,然而從另外一面省思,「馬總統」此舉,未免使得國家公權力「撈過界」,干涉到人民團體內部紛爭,未必是好現象。

政黨不是一群烏合之眾,毋寧志同道合之士團結在一起,彼此的理念相同,因此自律性極高。倘若連政黨內部選舉事宜,猶不能自行料理得宜,尚須祭出刑事責任的追究,那麼難道這不是扶不起的阿斗,拖累國家的發展。

對於政黨,國家頂多樹立個大原則,制定政黨法俾有所規範,至於政黨內部選舉問題,允當各個政黨一肩挑起責任,善盡規範所屬黨員義務,別把國家公權力拖下水!

(作者朱言貴 為空大法律課程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