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與台灣是否會透過和談進而和平共存或合併,或者會發生武力衝突,甚至戰爭?能夠寫答案的是中國。由於實力懸殊,台灣總得處於被動的地位。台灣自1989年
Lee Teng-hui 就任總統以後,加速民主化的速度、修憲6次、逐漸將Republic of China (ROC)台灣本土化。這是符合台灣現實的做法,也符合歷史的法則。現在ROC的名稱雖然還沒改為Taiwan,仍然繼續使用之,但主權在民的思想幾乎已在台灣生根。維護台海和平是台灣人一致的願望。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由Deng Xiao-ping執政以後,邁向經濟改革,創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革命性新制度,之後的江澤民政權也繼承之,使中國經濟有大幅度的進展。隨著經濟規模的擴大,軍事預算的增加,中國的武力日益強大。
PRC認為台灣是中國固有的領土,而必須加以收回。由於PRC是一個超大國,世界大部分國家不但與這個在UN 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擁有veto power的國家建立邦交,而且對其發言與行為十分尊重。PRC對台灣領土權的主張雖然未必被承認,但是很多國家未必敢採取反對的態度。美國Clinton總統於1998年訪問中國之時,他刻意不在與PRC領導人會面之時,避重就輕地選擇在一個普通的民眾聚會說「三不」,也難免給世人一種印象,美國顧慮到PRC對台領土權的主張。
所謂三不是美國不支持 (1) Taiwan Independence, (2) one China, one Taiwan policy(3)
台灣加入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組織。不支持並不等於反對。但是如果沒有美國的支持,按照現在的國際情勢,台灣要達成這三項的任何一項都是非常困難的。但是美國在國際上不願支持的事情多得很,何必特別指出不支持台灣做什麼,做甚麼…….的呢?尤其是向中國或中國人說出這些話,這樣的發言,難免使世人認為中國對台灣擁有某種程度的主權。有巨大影響力的政治家總會大談闊論,每在遇到重要微妙的事情,總會細心的選擇用語有如官僚、法律家的謹慎。但是政治家的speech,聽眾僅會摘其大略的意思,並沒有那麼多的智慧與耐心注意到他們婉轉發出的意涵。
比如說有幾個大國與PRC建立邦交之際,對中國主張台灣是 a part of China,對這個中國的立場,United Kingdom
(1954)、France (1964) 、West Germany (1972) 均不加以回應,Canada (1970) 是僅加以
take-note,日本 (1972) 是加以「充分理解,尊重中國的立場」,美國 (1979) 是加以 acknowledge。這些國家是以婉轉的方式understand
中國的立場而已,並不承認台灣是 a part of China。但是中國宣傳這些國家都承認了台灣是 a part of China,一般人也不會斟酌各國微妙的發言,且再經過長久時間以後,連嚴謹的官僚也會忘記微妙的說辭,而不知不覺之中,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了。
如果說 Ching Dynasty 是中國,即中國於1683年才領有台灣。但實際上,在此之前,已有
Dutch 與 Spain 領有過台灣,台灣並不是中國固有的領土。再者,Ching Dynasty 是不是中國呢?這也有不同卻正確的意見,Dr.
Sun Yat-sen, a Chinese nationalist, 又是 founder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即認為 Ching Dynasty 是侵略中國的異民族,不算是中國,從而主張「驅逐撻擄,建立中華」,導致1912年ROC的建立。
在此之前,1895年 Ching Dynasty 割讓台灣給日本,根據條約,台灣正式成為日本領土。ROC成立之時台灣並不在ROC統治之下。台灣在日本統治下之文化、經濟等等的建設,建立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經濟發展的基礎。第二次世界大戰終戰的兩年前,1943年
Roosevelt 美國總統、Churchill 英國首相、Chiang Kai-shek, Generalissimo of ROC
在 Cairo 會談。在該會談,Churchill 主張,戰後日本須放棄台灣,但是Roosevelt 支持 Chiang 的主張,Japan
shall return those territories stolen from Chinese such as Taiwan…..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1945年日本投降,General MacArthur, Supreme Commander of the United Allies命令China
theater的最高統帥Chiang Kai-shek 佔領northern part of Viet Nam與台灣。
現在的United Nations 可以說是所有獨立國的聯合體。註 聯合國憲章在前文一開始就有 "…reaffirm
faith in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in the dignity and worth of the
human person…," "…to unite our strength to maintain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由此看來,聯合國有協助2300萬台灣人的基本人權,做人的尊嚴的義務,以及維持台灣海峽和平的義務。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在1948年決議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這個宣言最初被認為是一種道德的國際指標,但是經過長期被援用,被尊重,現在被認為是一種國際法。其Article
15 第2項規定 "No one shall be arbitrarily deprived of his nationality
nor denied the right to change his nationality."。
聯合國能容許PRC向2300萬台灣人強制它的國籍嗎?
1976年發生效力的 UN General Assembly 的決議International Covenants on Human
Rights Article 1 規定"All people have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By virtue of that right they freely determine their political status
and freely pursue their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2300萬台灣人不能決定他們自己的將來嗎?他們不能被容許發展自己的經濟制度、社會、文化嗎?2300萬人不是一個小數目,現在聯合國的member
state 人口最小的47國的總合人數尚不及台灣一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