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2
 
 
如此修理,現在還有乎?1985年的回顧

 

  

 

打死驗無傷—新刑求大觀

1985.08.07自由時代週刊16期
葉向芝


華銀搶案是王迎先命案的翻版?

  華南銀行和平東路分行搶案,目前在警方專案小組積極偵查下,有了突破性的發展,但因缺乏卡賓槍等直接證物,使得整個案情卡在「破案邊緣」,尤其警方在一再表示在押嫌犯絕無刑求逼供時,部份被告卻在檢方複訊時,一一翻供,並供稱是受到警方逼供所致,更使得原本可以破案的興奮氣氛,摻雜了尷尬、懸疑。

  面對華銀搶案嫌犯的供詞反覆不一,究竟他們有沒有受到刑求?甚且是,他們是否真是搶案嫌犯?這還有待深入查證得知。但這一切卻令人不得不想起七十一年發生的土銀搶案,在辦案人員爭功的心理下,刑求冤死了計程車司機王迎先。

  王迎先事件在當時曾造成一場軒然大波,更引起了中國人權協會的重視,也直接催生了「刑事訴訟法中選任辯護人制度」,而這些無非是禁止辦案人員對犯罪嫌疑人的刑求逼供,希望司法警察機關能以科學的方式取得犯罪真相。雖然如此,刑求的事實目前依然存在,而刑求的陰影也一直在社會大眾心中徘徊不去,只是刑求的方式愈發進步,無法驗出傷痕罷了。

刑求三部曲

  古語說:「三木之下,何求不得」,也就意味著一經用刑,要你說什麼,你就不敢不說什麼,多少冤案就此形成。所謂舊冤未清,新冤又生,不人道者,莫此為甚。

  在八十年的現代,嚴刑逼供也已進步為三步曲了,即「誘供、逼供、刑求」。

  所謂「誘供」,是辦案人員對某些涉嫌人施以計誘,即辦案人員暗示涉嫌人,如果招供可以在筆錄上設法減輕罪刑,或是不再追究其他的輕微犯罪做為交換條件。

  若誘供不成,再來就是「逼供」,這是涉嫌人在刑警威脅下,為求免於吃眼前虧,而供出不實但能迎合辦案人員意思的口供。

  這種技巧,最常見的是威脅涉嫌人,如果不招供,辦案人員就會在職權範圍內,用行政程序「修理」涉嫌人,即全力搜集其歷年來的不良記錄,簽請上級單位將其移送外島管訓。

  涉嫌人一權衡輕重,送外島管訓後,重獲自由將是一件遙遙無期的事,若被判刑還有一期限,這一層壓力往往迫使涉嫌人招供。

秉持殺人不見血的原則

  在歪曲涉嫌人意志的口供中,最嚴重的是刑求,而警察辦案最易違法的也是刑求。造成刑求的原因,一方面是求功心切,一方面是偵辦手法技窮,在「刑事訴訟法」未修正前,刑求的情形司空見慣,也不拘任何型式,但刑事訴訟法修正後,刑求的手法已達另一種「殺人不見血」的方式,以避免被識破。

  警局辦案黑幕重重,民眾早已瞭然於心,在王迎先命案之前,「直著進去,橫著出來」的刑求致死事件,層出不窮:

  • 民國五十四年,中壢邱雲房致死案,邱雲房因飲酒滋事,被平鎮派出所人員帶進派出所內,十六個小時後伏屍派出所後門,警方宣佈其死因為「心臟麻痺」。

  • 民國五十五年,佳里方財抱上吊案,方財抱因涉嫌竊盜,被佳里分局逮捕,廿二個小時後,吊死在拘留所內,警方說他「自尋短見」。

  • 民國五十六年,北市謝明堂上吊案,謝明堂因偷狗,被現在的中山分局帶走,二小時後死亡,警方聲稱係「自縊身亡」,但驗屍後卻係「以水和汽油及辣椒灌鼻致死」。

  • 民國五十六年,蔡林殿上吊案,蔡林殿因偷竊三輪貨車,被警方帶走,但卻上吊自殺,警方稱係「羞愧自盡」。

  • 民國五十六年,玉壽山服毒案,玉壽山因涉嫌竊盜,被市警大安分局信義路派出所請去,不到一小時即死亡,警方說他係服用隨身攜帶毒狗的毒藥,服毒自殺,以求解脫。

  • 民國五十六年,陳國華服毒案,陳國華因涉嫌販賣偽藥,被板橋分局帶走,裁處拘留五天,但卻服「氰化鉀」自殺,警方說「搶救不及」。

  • 民國五十七年,郭南亥自死案,郭南亥因喝醉酒,被市警大安分局信義路派出所帶走,八小時後暴斃,警方表示是「自殺身亡」。

  • 民國六十一年,吳金根自死案,吳金根因偷竊機車,被龍山分局長沙街派出所逮捕後,突然死亡,警方公佈係「自車上摔下死亡」。

  • 民國六十五年,林肇堂自死案,林肇堂因與某竊案有關,被刑警大隊人員帶走後,突然死亡,警方稱係「羊癲癇病復發不治死亡」。

  • 民國七十年,楊清村自死案,楊清村因其鄰居欠其二百元,他乃取走鄰人兩隻土雞,被台中市警察局帶走,但卻在地檢處門口死亡,驗屍結果係「頭部外傷引起顱內出血」。

    舊式刑求大觀

  在這段期間內,尚有許多件民眾遭刑求逼供的案件,但直到王迎先落水致死案後,刑求才真正引起社會大眾的重視,警方也因此不太敢明目張膽的施行刑求,以免落人口實,「刑求」也從此進入另一階段。

  據被刑求但僥倖末死的人表示,過去的刑求慘不忍睹,大致有:

  • 「老虎凳」,即辦案人員將涉嫌人的雙手、雙腳反綁在長條木凳上,使涉嫌人的身體呈捲曲狀,再予問案,而涉嫌人經不住長時間的捆綁,大約在三、四個小時後即會招供。

  • 「半蹲式」,即辦案人員令涉嫌人採半蹲式問案,中間並不准改換姿勢或移動,否則即以警棍敲打其膝蓋或腿部,常有涉嫌人因此骨折的事件傳出。

  • 「拔指甲式」,早在民國成立前,刑求上即有「夾棍」之刑,而此法即為其延伸,即辦案人員用老虎鉗拔出涉嫌人的十指指甲,若再有不招,按著拔其腳指甲,因此,亦常見涉嫌人雙手、雙腳鮮血淋漓的情形。

  • 「抹鹽巴式」,即將涉嫌人的身體某處(大部份為胸部)刮傷,再以鹽巴水澆灌,或以鹽巴直接抹上,使其產生強烈的刺痛,而不得不招供。

  • 「拔毛式」,即將涉嫌人身上的體毛一根根拔掉,再以蜜或糖水淋灑,而後再捉蟑螂或螞蟻放在該處,使涉嫌人有又痛又癢的感覺。

  • 「攻擊私處式」,辦案人員以手抓或腳踢方式,打擊涉嫌人的私處,使其招供承認罪行。

  • 「夾乳頭式」,這乃針對女性涉嫌人施行的刑求,以夾子夾住涉嫌人的乳頭,再以針刺,使其難忍痛楚而招供。

  • 「三溫暖式」,即冬天時期將涉嫌人衣服脫光只剩內褲,再置於室外,或夏天時,將涉嫌人裹以厚重衣服或棉被,夏暖冬涼,此之謂也。

  • 「悶水式」,以水、汽油水或辣椒水,置於盆中,再命涉嫌人以潛水方式將頭放在水中,時間約三至五分鐘不等,使其有窒息和水份進入胸腔的痛苦。

  • 「毆打式」,將涉嫌人帶進警局後,不分青紅皂白先毆打幾拳,或打幾下耳光,再予以問口供,涉嫌人常有嚴重內傷的情況出現。

刑求花招推陳出新

  這些刑求方式,都會在涉嫌人身上留下明顯的傷痕或後遺症,隨著時代進步,刑求技巧也逐漸變化,刑求後絕看不出外傷,這又包括了:

  • 「灌水」,嫌犯手腳被銬住後,在其口鼻上蓋上一條濕毛巾,然後用杯子或水壺將水倒在毛巾上(倒水方式有快慢之分),嫌犯為了要呼吸,倒在毛巾上的水就由口鼻中順流而下。  
    據說,這種刑求方式屢試不爽,嫌犯一旦願意招供時,辦案人員即以人工呼吸或擠壓式,將水份排出嫌犯體外,以免日後被發覺。

  • 「抽打式」,即命嫌犯脫下鞋襪,再以皮帶或竹條抽打其腳底部,因此一部位對疼痛最敏感,抽打到嫌犯願意招供時即停止。
    然後再命其原地跳躍,因為經過跳躍後,不會留下外傷,以避免落人口實。

  • 「刺手指式」,此為「拔指甲式」的延伸,為避免嫌犯指甲被拔後有明顯痕跡,改採以小針刺嫌犯雙手十指的末梢,因針痕細小,不易被查出,且嫌犯亦多無法忍受痛苦,此法也較受辦案人員歡迎。

  • 「禁食法」,即嫌犯帶進後,先以違警裁處拘留五至七天左右,在這期間,斷絕嫌犯飲食用水,大約三天後,嫌犯即會因難耐飢渴,而坦白招供。

  • 「車輪式疲勞審訊法」,即將嫌犯關進一偵訊室內,眼前再點一盞檯燈,逼其注視燈光,再以不同辦案人員,廿四小時不停的反覆偵訊,逼其招供。

  • 「恐嚇法」,即抓住有殺人罪嫌的疑犯時,將其關進一無人的偵訊室內,牆上再貼滿死者死時的慘況照片,令其心生恐懼再招供。

  這些刑求方式看起來五花八門,難以置信,過來人說是千真萬確,但警察機關卻矢口否認。然而,刑求致死的事件不斷傳出,就算真的沒有刑求事實,又如何能取信社會大眾和杜悠悠之口?雖然,刑事訴訟法中選任辯護人制度已產生,但大多數嫌疑犯由於知識水準的缺乏,再加上刑警的恐嚇,真正有辯護人到場的情形實不多見,而這些「辦案技巧」也就在這情況下,相沿成習,推陳出新,愈演愈烈。所謂打死驗無傷,就是現代刑求大觀精義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