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03
 
 
1992年到現在還是無法公平放心的辦貪污


 

  

 

我們都知道他貪污,但就是沒辦法動他

前調查局副局長高明輝談偵辦貪污案的特殊經驗

七十、七十一年國宅處長涉嫌貪污上億元,但苦無證據,後來以一張六百萬元的支票,將之繩之以法;高明輝也曾在任內數度建議,應賦予肅貪人員特別權力,但始終沒有下文。

1992.08.30~09.05 新新聞週刊
口述/高明輝 整理/陳柔縉


  談我為什麼進國安局和調查局,像瞿秋白說的,是「多餘的話」。其實這是歷史的錯誤,我的性格火爆,不適合當調查人員。

貪污風氣腐敗之根

  三十八年大陸淪陷,我剛好高中畢業。我家是地主,家裡被清算鬥爭,家兄和我就逃到香港。三十九年蔣總統復行視事那一天到台灣來。沒有地方去,也沒有飯吃,所以,哪裡有招考就到哪裡去考。

  剛好經國先生辦「石牌班」,開學日是國恥日九月十八日,經國先生主持開學典禮。石牌班在之前之後都是調訓現職人員,我和之後一期,共兩期,是對外招考。我們這個石牌班比復興崗的政工幹校早三年,所以,學歷就比敘為政工幹校第一期。

  受訓成績不錯,我和其他七個人就留在總統府資料組(即國安局前身)。二十年前,沈之岳老師擔任調查局局長時,我就調到調查局工作。

  去年退休後,尤其最近我看歷史書發現,幾千年來,國家要亡的時候,就是貪污橫生,民不聊生。台灣沒有民不聊生,但貪污的風氣小老百姓都能體會得到。貪污是政治腐敗的根,所以我很憂慮。

  記得我民國四十八、九年間在香港工作時,香港政府的貪污風氣比台灣嚴重得多,什麼都要錢。但從她成立廉政公署,貪污風氣遏阻很多很多。

  廉政公署是三頭六臂嗎?人還是那些人,不過香港政府賦予廉政公署「尚方寶劍」。就是賦予公署法律上的特殊權力。譬如說,某位公務員有多少財產,可以算出來的。如果手上有上億元,住幾千萬元的房子,香港廉政公署就可以問你,錢從何處來?你說不出來,就可以根據這件事起訴。

堅持續辦貪瀆案件

  若是在台灣,調查員發現某人絕對在貪污,常苦於沒有證據,拿他無可奈何,一點辦法都沒有。我記得七十、七十一年間,台北市國宅處興建萬芳社區和成功國宅,那時候,人人知道國宅處長在貪污,但就是沒有證據。賄賂性的貪污,一方願打,一方願挨,特性往往就是沒有留下任何積極且具體的證據。

  這個案子上面交下來給我們台北市調查處辦,我時任處長,找了幾個人專門查辦這件案子,查了好久,沒有結果。 後來局本部幕僚單位聽到一個謠言,說市調處被國宅處長拿錢擺平了。不久,局本部就有人來告訴我,把案子移往閃電組(現在叫「北機組」)去辦。我說,憑什麼啊?資料都在我這裡,為什麼要那樣?所以我當場拒絕。

  之後就來一個公事,要我刻日把案子移送閃電組,我一看,馬上撕掉丟到字紙簍去。剛好阮(成章)局長找我們,我就請問他,我說,我這個處長是不是您栽培來做的?他說,是啊!我很激動說,既然你要我做,你要信任我。他說,我很信任你啊!我說,那為什麼這個案子要下命令移到閃電組去辦,這樣子不是羞辱我嗎?阮局長說,這個事我不知道。

  我又說,如果案子一定要送給閃電組去辦,先把我調職,否則,我不會把卷子交出來。我很激動,希望您原諒。阮局長很講理說,你去辦,你去辦。

  我們繼續辦,辦得好痛苦哦!兩個承辦人被我每天盯著問,還好上天保佑,承辦人找到一張華南銀行六百萬元的支票。這張支票祇是昇降機的部分,貪污金額上億元啊!錢存在哪裡,我們都知道,但就是沒有辦法動他。結果,起訴、審判、沒收,都以這一點點錢來辦。

提出構想沒有下文

  我舉這個例子來說明,如果有「尚方寶劍」,很簡單就解決問題了。

  幾年前,我到澳洲去,看見雪梨當地華文報紙報導,雪梨所在的新南奧威爾省也成立廉政公署,賦予肅貪人員監聽等等的權力。回台灣我把報紙呈給翁(文維)局長看,我說,人家這麼民主的國家也有這些東西,為什麼我們不可以呢?祇要不濫用,老百姓可以諒解肅貪人員有特殊權力。除了報紙,我又提一次建議,但都沒有獲得回應。

  之後,趙少康在立法院要求仿照香港政府成立廉政公署,直隸行政院。調查局慌了,怕權力被拿走,於是把調查局原有的「貪污及經濟犯罪防治中心」一分為二,一個叫肅貪處,一個叫經濟犯罪防治中心,等於是一個單位,一套人馬,掛兩個招牌。再在北、南、中、東部設四個「機動組」,專門辦貪污。員額增加四百個。

  問題不是人不夠,調查局調查員就有三千人,人二專任的人也有四、五千人,加上兼任共有七、八千人。問題是案源在哪裡?發掘案源以後,如何繩之以法。

  吳(東明)局長的時代,我至少也提過兩次建議,希望主動提出法案,請求立法院賦予肅貪人員法律上權力,他曾指派程(泉)副局長帶一組人去新加坡、香港蒐集資料,但也沒有下文。我離職前還提過一次。

  我不僅提出構想,而且也提出實施步驟;第一步,找肅貪有經驗的人,配合法律專家,仿照外國,草擬法案初稿;第二步,請求法務部高層官員組成小組,包括法務部檢察司、大學法律教授、辦肅貪的主管人員,審核初稿。可以適時向外界公開草案,集思廣益。再循行政院、立法院的立法程序,授與肅貪人員特別的權力。

  我一直很納悶,也感覺遺憾,為什麼調查局不試試看呢?假如法案通過,我們將來好做事情,我們有使命感,不是應付應付。萬一不通過,我們也有話講。到時,立法院不要說我調查局績效不彰,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嘛!(高明輝,江西人,曾任調查局高雄市調處處長,台北市調處處長、主任秘書、副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