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9.07自由時報
記者蘇永耀╱專訪
政府擬訂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以清查國民黨黨產,主要參考德國清查前東德共黨黨產的立法經驗,在這方面學有專精的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蔡宗珍接受本報專訪認為,德國並非在兩德統一後才開始清查,早在一九八九年東德非共化後,內部即展開自清動作,統一後只是延續這方面的工作。
以下為專訪紀要:
問:為何有清查前東德共產黨的黨產工作?
答:當初東德建國時,憲法第一條就明定「黨國體制」,應由馬克斯列寧政黨帶領社會主義國家,而東德共產黨是唯一符合的,所以,為了兩德統一,必須清查東德境內所有財產,這裡面便包括人民與政黨財產,就像貨幣一樣,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轉換程序。
人民財產沒問題,就是依照「正義重建」原則,回復原狀,歸人民所有,至於黨國領域的財產,則有兩條路,如果是向人民不義取得,取之於民就要還之於民;其他公領域部分就移轉到德國各邦或是聯邦政府。至於所剩下者,就是屬於前東德共黨可自行擁有的財產。
問:是否前西德為了兩德統一,才對東德清查黨產?
答:並非如此。一九九○年兩德統一前,東德就已經在一九八九年開始清查自己黨產,並成立獨立委員會,透過東德政黨法,規定清查、列冊、列管黨產的法源,一九九○年十月七日兩德統一後,就把相關政黨法規定,併入統一條約,所以,新德國清查前東德黨產依據,是統一條約裡對舊法律的認可,相當於憲法的效力。
若有人說德國是在統一後,才必須清理東德時期的黨產,所以德國情況與台灣不同,這樣的說法並不確實。東德在一九八九年非共化後,自己就已開始處理,兩德統一後只是延續清查工作,同時,除黨產的列管外,還進一步決定財產的歸屬;總之,不是西德的手「伸過去要他們做」。
問:兩德統一後,新德國進行的清查黨產工作包含哪些?
答:這裡面包含回復現狀,還給人民,例如在統一條約中明定,所歸還國家的黨產,必須適用於東德地區的經濟重建,也就是「專款專用」原則。
至於列入清查的時間,是從東德建國起始,到一九八九年十月七日的「基準日」,這中間屬於政黨或相關附屬組織的財產,都必須進行清算與交付信託。
但為避免政黨趁機脫產,如果是基準日後取得的政黨財產,是屬於基準日前的「替代財產」,例如透過非法變賣洗錢等「惡意脫產」方式,也必須納入清查範圍,但不會向第三者追討,除非可以證明彼此間有通謀行為。
問:這樣看來,「基準日」的訂定,是不是非常重要?
答:沒錯。因為類似這種財產清算或正義重建行為,不能也不是針對「人」或「法律行為」,而是針對財產本身,講白一點就是,如果在「基準日」的前一天,財產轉手,政府原則上已不能夠再要,這才符合法治國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