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10 全球反對23條立法聯盟
中國政府違反"一國兩制"的承諾,要為香港引入類似「反革命罪」的法律,剝奪港人的權利和自由。香港政府推出基本法第23條有關叛國及反顛覆等罪行的立法公眾咨詢將於12月24日結束。媒體報道,香港政府最遲於明年初公佈一個更具體的方案,送交立法會討論並立法。
9月24日香港政府公佈進行23條立法咨詢,旋即引來國際社會強烈反彈和香港社會廣泛震動。美國、英國公開表示質疑。香港社會對實施23條立法引起廣泛爭議,新聞記者,學者,宗教團體、銀行界、法律界、教育界等都加入了這場爭論。
有關基本法第23條有關叛國及顛覆等罪行的立法是在何種背景下產生的?為何在香港政權交接五年之後才進行此項立法?
八九年中國六•四期間,香港百萬市民走上街頭支援民運,令北京恐懼香港成為所謂「顛覆基地」。中方在當時的香港基本法(即香港憲法)草案中加進一條規定,特區政府在必要時可以立法反顛覆(即第23條)。當時就有一些法律界人士提出異議,認為23條法律與香港民主自由精神不相符合。
九○年四月頒布最後定稿的香港基本法第23條原文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
九七年前夕。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就政權交接談判期間,北京試圖就23條叛國罪和顛覆罪進行立法,遭到香港各界和英國強烈反對,為保證政權順利交接,北京公開表示,暫擱置基本法23條立法。
近二年來,中國政府重提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並不斷給香港政府施壓,要求香港政府盡快就23條立法。
香港大律師公會、多位立法局議員和社會各界普遍認為:香港法例賦予警方足夠權力防止罪行的發生。只要有人叛亂或進行預備叛亂工作,當局根據現有法例便可立即採取行動,無需尋求額外權力。港府今年9月匆匆提出要求根據23條立法,而且沒有公佈具體法律條文,只是23條的一個框架,並且只有短短的三個月咨詢期,而澳門甚至沒有咨詢期,直接立法。
香港在《基本法》之下,立法會議席不能全部由民選產生,難有效監察政府,法院終審權又受到中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淩駕,叛國罪、顛覆罪的定義抽象,容易形成法律真空,造成執法混亂,給香港社會和香港在海外的永久居民帶來恐懼。根據香港政府對基本法23條立法咨詢條例,比如:
1, 條文規定在中國大陸內任何以國家安全為由被取締的團體,其分組織在香港隨時可以被取締,港府無須任何獨立調查。換言之,大陸怎?做,香港就跟著做。
2, 條文中還有意偷換概念,混淆國家與政府的概念。在民主自由的國家,公民有監視、彈劾政府的權利,而在23條立法中規定反對政府就是反對國家。
3, 23條立法中授予警方的權力過大:如警方不需要有法庭手令可隨時進入民宅搜索、拘捕,無需證據,警方的懷疑就構成證據。
4, 任何港府認為是煽動性的言論都可入罪,無論此言論是口頭的,書面的,還是電子形式的;發表此言論的人有罪,聽到的人有罪,知請不報者還有罪。
5, 如是香港永久居民,不管身在何方,都受此法律限制,如違反23條可被引渡回港;在香港內的人,無論國籍如何(包括過境者和來訪者),都受23條立法的限制。輕者一般入獄數年,重者終生監禁。
香港"九七"政權交接前夕,美國、加拿大、法國等多個國家在國際上公開表示,未來對香港社會仍承擔道義責任;根據有關香港政權交接的《中英聯合聲明》內容,英國政府在"九七"後仍有責任監督中國政府在香港落實"一國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