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能源形勢分析」結論(第三次會議6/30)
一、 國際能源政策已走向提昇能源效率、開發再生能源。
於1990年代以來國際能源政策的主流已走向節約能源、提昇能源效率、開發再生能源,並調整產業結構以節約能源。
世界各國都積極開發使用再生能源,如太陽能、風能等再生性能源,因其取之不盡、用之不竭,而且對環境的衝擊最少。
根據世界能源委員會的預測,到了公元2020年時,所有再生能源對全球能源的貢獻將達到21%;聯合國國際政府間氣候變遷研究小組(IPCC)則預測,到了2020年,水力、太陽能、風能、海洋能及生質能等再生能源,將可提供全球約25%的能源。據歐洲風能學會的估計,風能的成本已經比核能發電還低。德國在1995年的風能發電,已經可以供四百七十多萬戶一年的照明用電;英國在1990至1995年間對風能的增加,每年都呈倍數成長。太陽能方面,德國未來有一發展十萬座太陽能屋之計畫,美國也正在執行百萬太陽能屋計畫,日本今年就要達到每年有四十六萬瓩太陽能供應之目標,而在公元2010年時,則要有四百六十萬瓩。
二、核電之發展在國際上已漸趨式微。
核能目前在先進國家已成為夕陽工業,因為核電危險、昂貴、效率低、核廢料難以處理,且有導致核武擴散的疑慮。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29個國家目前佔有全世界近八成之核能發電量,但是除日本和韓國之外,其餘27個國家至少到2005年均不會再蓋新的核電廠。
三、我國政府之能源政策應以 (1) 減少高耗能產業的比重 (2)全面增進能源效率 (3) 積極開發再生能源為主要努力方向。
政府應逐漸減少高耗能產業(例如水泥、鋼鐵、石化、造紙等)的比重,因其耗電多,使用了超過全國用電量的三分之一,對經濟效益的貢獻相對地卻不大,所創造的國內生產毛額(GDP)僅佔全國的百分之七左右。
政府應訂定方案,全面增進能源效率,亦即發電、輸配電及用電效率,如此在不增加任何污染的情況下,即可多出許多電可用。
四、我國政府長期強力推動興建核四,付出巨大的社會成本,並嚴重延誤研發再生能源之時程。
我國政府一再以核能發電費用較便宜又乾淨等詞誤導民眾,不知珍惜能源。最重要者為國內近十年來過去的政府強力推動興建核四廠,除讓台灣付出巨大社會成本外,且因而忽略且嚴重延誤追上先進國家積極努力發展再生能源之時機與技術。
五、即使未興建核四廠,直到民國96年台灣之電力備用容量率仍達13% 以上,應無缺電之虞。台電公司以台灣的備用容量率必須達20% 始為安全之理由籌建核四,顯屬不當。
台電目前宣稱合理備用容量率為20%,是毫無理論根據的。日本自1984年以來備用容量率都在13% 以下,並未發生電力不足而限電的問題。根據台電的資料,我國自民國79年至88年間,每年實際備用容量率亦低於13%;但同期間平均經濟成長率仍達6%
以上,比71年與74年備用容量率分別為26.8% 與55.1% 時的經濟成長率分別為3.6% 與5.0% 還高。在不建核四的情況下,到民國94、95與96年,我國的電力備用容量率分別為20.3%、18.8%
與13.6%(經濟部能源會資料),皆高於13%。因此,不建核四不會造成缺電,亦不致影響經濟成長。
「核電安全、風險及緊急應變計畫」結論(第四次會議7/7)
一、 核能災害最可怕的地方在於它的不可預測性、難以預防性、無法恢復性,其產生之損失巨大,處理艱困、遺禍萬年。
風險等於事故發生之機率乘上後果之影響。核電廠在遭遇地震、風災、火災、戰爭、爆炸、人為操作疏失…等,均可能發生爐心鎔毀之嚴重災害。全世界的經驗已知,核電不可能百分之百安全;一旦發生核災,所面臨的將是任何其他人類面臨過之災害的千萬倍,此嚴重後果台灣的人民絕對承擔不起。
二、 台灣地狹人稠,地震、颱風頻仍,且有對岸中國大陸之武力威脅,一旦發生核災,全台灣的人民都將受到威脅。
台灣為地狹人稠的海島,地震、颱風頻仍,且有對岸 中國大陸之武力威脅,核電廠又蓋在鄰近人口稠密地區,根據台灣大學大氣系的實證研究,核電廠若發生意外,3至4小時之內釋出之輻射物至少會涵蓋30公里半徑區域,緊急疏散工作無法有效執行,全台灣人民身家性命將皆會受到威脅。萬一發生核災,台灣的經濟必然瓦解,且人民將傷亡慘重。
目前核電廠的防震係數均不足以應付如921規模之大地震,核電廠的設置嚴重威脅台灣人民的安全。
三、 目前國內有關核災緊急應變計畫極不周詳,所需人力、設備極不充足,政府亦疏於核災演習,一旦發生災害,後果將不堪設想。
目前台電的核災緊急應變計畫極欠周詳,所需人力、設備極不充足,核電廠鄰近地區民眾及地方政府對於核災完全無應付能力;一旦發生核災,人民將承受極大傷害。
建議政府應確實執行廠內、廠外的緊急應變措施演習,讓附近民眾知所遵循,以減少發生災變時生命財產的損失。
四、目前台灣對核能安全缺乏公正的監督機構,人民的安全沒有保障。建議修改相關法規,成立專責核能安全監督機構。
目前唯一監督核能安全的原子能委員會,根據原子能法第一條稱,「為促進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資源之開發與和平使用,特制定本法」,其首要任務為推動核能,顯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建議政府務必儘速修改原子能法,將原子能委員會改為核能管制委員會,專門負責核能安全之監督。
建議原子能委員會,應儘速推動修改相關法規,採用最新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ICRP1990年)的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以確保國人之健康。
「核廢料」結論(第五次會議7/14)
1. 核能發電必定產生核廢料
「高放射性強度核廢料」主要是指用過的核燃料。
依能源會定義,只有使用過的燃燒棒是「高放射性強度核廢料」,其餘均為「低放射性強度核廢料」。所謂「低放射性強度核廢料」指核電廠中使用過的衣物、工具、紙張、玻璃等,及核電廠除役時拆卸的零件等等,其中仍有許多具高放射性的物質。
2. 低放射性強度核廢料須300年以上的監控,而且台灣根本無法解決最終處置問題。
台灣目前低放射性強度核廢料均暫存於核電廠內或蘭嶼,共計17萬桶。
低放射性強度核廢料需要300年以上的監控。
低放射性強度核廢料的最終處置需要埋在大塊、堅固的地下岩層,如美國的沙漠地區,其地下水位很低,又無地震、颱風,岩層不會破裂及移位。
台灣是高溫、高濕,多地震、多颱風,人口稠密的地區;又缺乏大塊、堅固,不易破碎的岩層,所以台灣不具備低放射性強度核廢料的最終處理地點。
3. 高放射性強度核廢料須10萬到100萬年的監控,世界各國仍無法解決最終處置的問題。
高放射性強度核廢料需要拖累子孫監控10萬年到100萬年。
台灣目前高放射性強度核廢料均暫時存放於核電廠內的貯存水池內。
高放射性強度核廢料的最終處置世界各國都無法解決,即使美、英、法等核能先進國家也無法找到最終處理方案。
4. 現有核廢料無法處理,不應再蓋核四。
不管低放射性強度核廢料或高放射性強度核廢料,台灣都無法找到最終處理場址,而所謂境外處理如送北韓、俄羅斯等也都證明不可行。那麼在台電面對每天核一、核二、核三廠源源產生的核廢料都束手無策的情況下,不應再蓋核四廠。
5. 政府應立即組成核廢料監督團隊。
建議政府邀請核一、核二、核三當地居民及專業人士,以透明、公開的方式,共同參與監督核廢料處置場的安全,以符合社會正義原則。
6. 核廢料的運輸及儲存也有安全問題。
核廢料的運輸及儲存也會引發安全問題,台電在民國88年9月運送核廢料的過程中就曾經發生運輸車輛跌落山谷的意外,桶子破裂,東西掉落;而核廢料儲存於蘭嶼的儲存場也已經發生鋼桶腐蝕、很可能造成了大量的輻射外洩。
「電廠除役」結論(第六次會議7/21)
一、 核電廠的使用壽命有限,只有25∼40年,屆時需除役、拆除廠房。
核電廠使用25∼40年後就必須除役、拆除廠房及廠內所有設備;由於這些拆除的廢料大部分也沾有輻射,因此需要再另找核廢料儲存場,否則原廠就變成核廢料墳場。
二、 台電雖然估計核電廠可運轉40年,但是核能先進國家有許多電廠都提前除役。
世界上所有除役中和已除役的84座商用核子反應爐,有79座為被提前除役。提前除役的原因包括:已經發生核電廠災變、已產生安全方面的顧慮、社經條件改變使得經濟成本過高等。換言之,實際上核電廠建廠成本高,使用年限又比預估壽命短很多。
三、 核電廠除役時將產生另一大批核廢料,並對工人及居民健康造成不利影響。
根據台電估計,核一、核二、核三廠除役時將產生36 萬桶的核廢料。以核電廠運轉至今(民國89年)產生的17萬桶核廢料都不知道要存放哪裡才好,如何處置核電廠除役所產生的龐大數量之核廢料呢?這是所有使用核能的國家都必須面臨的難題。
核電廠除役極可能對工作人員的健康產生傷害,並對附近居民健康造成不利的影響。
美國的核能管制委員會(Nuclear Regulation Commission, NRC)承認,在用過燃料棒儲存期間若遭遇強烈地震,可能會造成儲存池破裂、冷卻水流失、用過燃料棒暴露於空氣中,導致類似車諾堡爐心鎔毀的重大災變。一旦面臨電廠除役,這些高危險性的燃料棒尚未找到最終處置場所,將更加危險。
四、依照國際趨勢,核電廠除役成本未來將提高許多。
核電廠除役因為安全標準提高、核廢料暫存與最終處置成本上升,其成本已顯著增加。
未來的除役費用將會更加提高,使得核能發電愈來愈不經濟。
台電雖然編列預算,成立後端營運基金,面對除役成本大量提高,即使有這筆錢,恐怕也不敷使用。
五、目前由於核廢料管理不當,造成輻射污染,核電廠除役時如不妥善處理核廢料,人民的健康將飽受威脅。
許多證據顯示,台灣輻射鋼筋的來源為台電核電廠所拆除之污染廢料的處理及管理不當所造成,因為此鋼筋內含銫-137及鈷60成份,只有核反應器才會產生此等物質;全國只有清大、核研所及核電廠有核反應器,而只有台電擁有大量拆除鋼筋。輻射鋼筋事件造成國內付出嚴重社會成本,計有1600戶以上輻射鋼筋屋,一萬人以上受超過劑量輻射之害。台電需將核一、核二、核三建廠運轉以來所有拆除原維護設備之廢料的出處及下落,公開予委員會查證。若台電連此項工作亦無法達成,顯然無能力再作核能運轉。
六、核電廠除役之規範需立法加強。
我國核電廠除役之規範,只有原能會在民國80年頒布之「核能電廠除役管理方針」之內部行政命令,對執行過程既無環境管制標準,對執行機關又無罰則,其法定位階極低,規定又極為簡陋,應儘速立法予以強化。
七、台電在尚未找到核一、核二、核三的核廢料及除役拆廠廢料儲存場址之前,不應再蓋核四廠。
「環境、生態及古蹟」的結論(第七次會議7/28)
一、 核電廠對環境生態之衝擊。
核電廠之興建與運轉對環境、生態影響甚鉅,如:海水溫度及污染物質濃度的提高,導致生物滅絕,物種突變,珊瑚礁的破壞,及海域污染等自然資源永遠的破壞,且已嚴重危害居民生活的權益。又如核廢料處置場亦將破壞生態環境,且影響人類生存環境長達三百年至數十萬年以上。
二、 核二廠附近海域畸形(秘雕)魚的種類不減反增。
畸形魚(俗話稱秘雕魚)在核二廠附近海域自民國82年被媒體披露之前即已產生,台電從前雖然解釋為水溫所引起,但水溫改善之後,不但原來之秘雕魚種類未見減少,除了原有的花身雞魚和豆仔魚之外,最近還增加了烏魚、虱目魚兩種魚類畸形,全世界四百多個商業運轉之核能機組,只有核二廠有此問題。此電廠曾有一個月廢水中磷32的排放量已超過一年容許標準之紀錄;當時原能會不察,僅說是資料錯誤。台電應儘速解決此問題,在未解決之前,不應再奢談興建核四;否則恐怕出現畸形人時後悔就來不及了。
三、 台電環保記錄不佳。
台電火力電廠的污染事件相當頻繁,核電廠亦有許多熱污染、核種空浮、輻射性廢水或爐心水外洩事件,可見生態環保記錄惡劣。由於環境污染台電過去十年間付出36.7億賠償金,這還不包括生態破壞和損失,如出現畸形魚、漁獲量減少等生態資源的損失。雖然各種發電方式均有污染,但火力發電等所產生的污染均有技術可以解決,端看台電做與不做。唯獨核電廠所產生之核廢料,污染人類生存環境達三百年至十萬年以上之久,對環境影響至鉅,先進國家亦無妥善解決方案。在核廢料及環境污染的問題尚未解決之前,台電沒有資格談興建核四。
四、 核四對生態將造成不可挽回之破壞。
核四預定地為台灣僅存海洋生態極豐富之海域,共計有珊瑚類182種、甲殼類168種、軟體動物318種、棘皮動物57種、60種大型藻類、290種以上的貝類及100種以上的海綿、海葵、水母、多毛類及海鞘等海濱生物,這些都是臺灣人民共有的資產。如蓋核四,必將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壞,「黃金海岸」的福隆海水浴場也將永遠消失。
五、 核四將破壞當地文化古蹟。
核四電廠建廠光只開挖已嚴重影響數千年的凱達格蘭族的文化古蹟,並已對貢寮居民的生活造成威脅。文化古蹟是全體人類共同的財產,更是台灣全體住民最珍貴的寶藏。先進國家莫不以文化古蹟的完整保存,為國家發展的最高指導原則。當任何文化資產受到經濟發展的威脅,均以保護文化資產為主要決策依據。是以,我們必須共同珍惜台灣人非常寶貴的文化資產,廢除核四的興建,並在原場址建立國家歷史人文既生態博物館,讓我們的子孫能體驗台灣生態的美麗以及先人所累積的豐富歷史文物。
六、 核能發電成本應包含對環境破壞之成本。
核能發電成本應包含社會總成本,亦即核四興建後對於農、漁、觀光業、古蹟以及環境生態破壞,所造成社會成本均應包含在內,北海岸資源應再詳細估算,用以重新評估使用核電的社會總成本。
七、 二十一世紀是生態保育的世紀。
二十一世紀是生態物種多元性的世紀,並以保護、再生並促進各國物種生態系的多元性為國家發展的最高指導方針。日本政府自1990年起,即由國土規劃廳、通產省等部會,針對生態多樣性進行一連串的復種、育種以及保護工作。台灣的物種生態系原本是多樣複雜,舉世難得一見的生態圈,我們應珍惜寶島的物種以及如此寶貴的複雜生態系,並重視環境生態的無污染,不要為享用二、三十年的核電,而造成生態資源的永無回復。
八、核能發電是解決溫室效應的毒藥;開發再生能源與調整產業結構才是解決溫室效應的良藥。
雖然核電廠在運轉時不產生CO2,但在鈾原料的開採、濃縮製造、運送,乃至核電廠的興建、除役與核廢料的處置過程中,卻無法避免CO2的排放。事實上,負責因應溫室效應的聯合國跨政府氣候變遷專家小組(IPCC),早就針對擴增核能發電作為緩和氣候變化的方案進行深入的研究。IPCC在一九九五年公布的研究報告顯示:「若欲藉核能發電來緩和氣候變化,則到下個世紀(2100年)全球必須增加十倍的核子反應爐(核能裝置容量由當時的330GW增加到約3,300GW)。到時候核廢料將累積到630萬公噸。經過再處理後,可產生5千萬至1億公斤的鈽。而只要10公斤的鈽就可製造一顆足以摧毀一座城市的核子彈。因此,其對人類安全的威脅之大是無法想像的。」
很顯然的,以擴增核能發電來因應溫室效應問題,實無異於飲鴆止渴。要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最好的辦法乃是從調整產業結構著手,取消對高耗能產業的不當補貼與優惠,以降低高耗能產業的比重,提高低耗能、高技術密集產業的比重。另一方面則積極開發利用新的再生能源,如風能、太陽能、地熱、生質能…等。
九、環保署未來設置的核能監督小組應包含地方政府,以加強監督工作。
十、結論:綜合以上,核四廠理應儘快停工,以免對生態、環境及古蹟的傷害繼續擴大。
經濟部主辦核四再評估:「替代方案」的問題
「替代方案」的結論(第八次會議8/4)
1. 「零替代方案」:不建核四,也不會有缺電問題。
依能源會的資料,即使不建核四,到公元2005、2006與2007年,我國的電力備用容量率將分別為20.3 %、18.8
%與13.6 %,比我國過去十年及日本自1983年以來的備用容量率(都低於13%)還高,實無缺電之虞。在此情況下,若有缺電,則是台電輸配電管理與需求面管理的問題,而非供電不足的問題。建核四,備用容量率分別提高為24.1
%、26 %及20.5 %,只是浪費國家的資源而已。
2. 台電始終聲稱「核電最便宜」嚴重誤導民眾。
事實上核能電廠成本是每千瓦四千美元(按世界上最近完成的20個電廠平均價格計算)。而最新發展的高效率天然氣小電廠(裝置容量為十萬千瓦至四十萬千瓦),建廠成本僅每千瓦四百美元,約為核電的1/10。就算台灣天然氣燃料成本比美國高出二至三倍,而核能發電總成本即使不包括核廢料處理亦會比高效率天然氣發電總成本高出50
%以上,也比燃煤成本高甚多。台電其他非核電廠必須開開關關調節發電機來配合核電廠的持續運轉;事實上核電是最貴的發電方式。
3. 汰換台電現有各種火力發電機組,提升發電效率,即足以取代核四。
A. 僅將現有台電天然氣發電更新為高效率機組結合複循環系統,將可從原有35 %效率提升至55 %--60 %,不但節省燃料費,亦可減少CO2之產生,這已超過核四之270萬千瓦(南部燃氣3個機組267萬千瓦,效率只42~45
%,通霄5個機組294萬千瓦,效率42~45 %,興達5個機組450萬千瓦,效率31.6 %)
B. 燃煤、燃油共27個傳統火力機組,共1190萬千瓦,其發電效率也約為33~35 %,逐一改建成高效率45 %以上複循環機組,即可增加300萬千瓦以上之發電容量,亦可取代核四。
4. 全球電廠已從「大型集中式」轉向「小型分散式」
大型化、集中式的核能電廠系統是相當脆弱的,只要跳機就會造成大停電;全球均趨向於小型化、分散式的電力系統。其優點如下:
a. 建廠工期快
b. 穩定性佳
c. 資金容易取得
d. 輸送時的損失小
e. 國防上安全性佳,可分散風險
f. 備載容量低很多
5. 核能是可被替代的,但這塊土地及人民卻無法取代。
核能對環境生態的破壞眾所周知,我們在尋求替代能源時必須以環境、生態優先考量,且不能危及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6. 核電大勢已去,全球先進國家無不積極發展「再生能源」,並逐年增加中。
核電式微乃不爭的事實,在美國以核能發電的公司股票均乏人問津。而太陽能、風能、海洋能、地熱能、生質能…等再生能源具有相當多的優點。在能源效益方面,它可促進能源多元化,並增強能源的安全保障;它可利用本土的自產資源,提供長期具成本有效性(cost-effective)且符合環保的永續發展所需的能源。在環境方面,它可以有效地減少全球及地區的溫室氣體排放與酸雨等環境污染程度。在經濟方面,可以創造投資機會,促進產業發展,並創造眾多的就業機會。
7. 太陽能及風力等再生能源商業化技術已趨成熟。
台灣的太陽及風力資源豐富,我們應積極開發利用太陽能及風力等取之不盡、用之不竭、清潔的再生能源。以德國為例,它是個發展太陽能及風力十分積極的國家,預計2050年時再生能源將供應50%的電力配比。而丹麥也計劃2030年風力佔其能源50%。因此,太陽能及風力才是永續的能源,我們應立即投入,才不會成為落後國家。
8. 汽電共生已超出預期的電量,足以取代核四。
自1991年6月1日經濟部實施新的汽電共生系統購電費率以來,台灣的汽電共生發電量即迅速增加。根據1998年台灣能源統計年報的資料,台灣汽電共生發電總裝置容量,在1999年為3613.6
MW(百萬瓦),占台電發電系統26,679.8 MW的10.7 %。其未來的發展潛力仍相當可觀。能源委員會預估,台灣汽電共生裝置容量將可提高至2010年的5,580
MW,2020年的6,360MW。而這樣的汽電共生發展潛力,乃是當初在規劃核四廠時未曾考慮到的,如今則足以取代核四廠還有餘。
9. 修改「電業法」讓電力真正「自由化」
在電力系統中,發電、輸電、配電、售電應該改為各自獨立的公司,建立良好的自由電力市場。1995年已有12家財團,提出23個申請案,所申請的發電額度已超過全國發電量的1.5倍。惟讓電力自由化,才能阻止電力壟斷、經營無效率及財務弊端等問題。電力若真正自由化後,絕無人要蓋核電廠。
10.核四再評估期間,不該再進行任何工程發包
台北縣堅持台電必須以林信義部長最初的承諾,核四不可進行任何工程發包,包括資格標審議等。
11.核一、核二不可作為更新機組的替代方案。
台北縣堅決拒絕將新購機組,放入核一、二廠的替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