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名稱 |
立法進度 |
制定或修正要點 |
未能通過之影響 |
受益對象 |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 |
91/10/15送立法院,已成完初審,但未完成協商 |
■ 擴大金融重建基金的規模至六千八百億元
■ 保障存款人權益,建立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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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剩基金已不敷處理問題金融機構,拖越久將增加未來處理成本,中興銀行及高企每拖一個月,帳列虧損即增加二億六千萬元
■影響金融機構承貸意願,影響外資對我經濟環境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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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
投資人
產業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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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及管理條例草案 |
91/10/01送進立法院,已完成初審,但未完成協商 |
■對港區內之營運採低度行政管制及高度自主之管理,便捷貨物流通,推動貿易自由化,使我國成為主導國際貿易的樞紐及集散中心 |
■全球運籌管理中心的目標將無法實現
■面臨亞太鄰近國家積極設置自由貿易港區的挑戰,我國的競爭力將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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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
產業界
跨國公司
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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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91/09/30送進立法院,已完成初審,但未完成協商 |
■建構兩岸協商的「複委託機制」等兩岸適度開放,強化管理及執行之法律機制 |
■無法完成經發會共識,包括開放陸資來台投資,貨品入出境及民間業者與大陸洽談航運業務合作等
■無法協助解決台商子女的教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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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產業界
航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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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草案 |
92/01/08送進立法院,已完成初審,但未完成協商 |
■提升農漁會信用部之專業經營及管理能力
■處理信用部經營不善之農漁會,加強業務規範,落實監督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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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農漁會信用部之經營問題無法解決,逾放金融將由全民共同承受
■農民權益無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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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
農漁產業
農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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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 |
91/4/22送進立法院,已完成初審,但未完成協商 |
■採行不動產投資信託、不動產資產信託兩種制度 |
難以迅速有效活絡不動產市場 |
不動產業者
金融業
不動產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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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
91/5/7送進立法院,尚未完成初審 |
■將金融監督業務合併監督
■成立金監會,並賦予調查權,增加金融監理業務之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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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公司已經成立十四家,若無法成立金監會,將難以對金控公司跨業經營進行有效合併監理 |
存款人
保險受益人
金融業
產業界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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