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18 自由時報
☉王幸男
我國參加WHO在馬來西亞吉隆坡舉行的全球SARS防治會議的代表團領隊蘇益仁已被正名為「台灣疾病管制局局長(Director General
CDC Taiwan)」,同時堅稱是以個人身分受邀與會的親民黨立法委員高明見,經證實確由百般阻擾台灣進入WHO的中國所推薦,他是中國代表團的成員,頭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台北台灣大學教授」。
這位在野黨立委在這次台灣對抗SARS的戰役中,利用立委與教授、官方與個人身分轉換,所展現的兩面手法的確讓人嘆為觀止:
一方面,他以官方(立委)的身分多次在台灣立法院主辦所謂「兩岸防治SARS視訊會議」,另一方面,卻以個人(教授)的身分加入中國代表團參加WHO的全球SARS防治會議。
這種態度,與中國處理台灣問題所展現的「一個中國,內外有別」原則,頗有異曲同工之妙。
對台灣(內)而言,高明見是親民黨的立法委員;對世界其他國家(外)而言,高明見教授以行動上表明自己是「中國的一部分」。
對於高明見以中國代表名義參加WHO研討會,雖被強調為個人「行為」,仍可能與台灣國家利益相悖,提出兩個問題就教於法律專家:
一、在這次SARS風暴中,中國雖不必然因為身為病毒發源地,而受到任何歧視。但它隱瞞疫情、妨礙WHO進入調查、誤導其他國家防疫工作等種種非文明國家行徑,備受譴責。
尤其,罔顧台灣人民生命健康,堅持政治掛帥,阻止台灣進入WHO的野蠻舉動,更惹人反感。
中國不僅是SARS輸出國,更頻頻阻礙台灣防治SARS,若以「抗SARS視同作戰」的標準來看,中國可以說是台灣的「敵國」,則高明見未經我國衛生署推薦,而以「敵國│中國」代表名義與會,是否有刑法外患罪章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適用,不無疑問。
二、高明見身為台灣的立法委員,此次以中國代表身分參加SARS研討會,已經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五條「應效忠國家,增進全體人民之最高福祉」之倫理規範,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應為適當之處置。
甚且,立法委員屬於國籍法第二十條規範的對象,如果高明見被認定具有中國國籍的身分,是否應主動辭去立法委員的職務?以免滋生「中國代表」擔任台灣立法委員的疑慮。(作者王幸男╱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