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642
何謂人民自決?

 

2003.06.22 自由時報

 人民自決的概念,最早是源自民族的觀念。歐洲宗教戰爭後,保護少數民族的問題更形重要,起初少數民族的問題被視為是一國的內政問題,後來少數民族被迫害、人權被侵害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外國開始干涉這種少數民族的迫害,代表少數民族對其統治國要求保護或提出自決的要求。民族自決進一步的的具體化是由於列寧的理論以及一次大戰後美國總統威爾遜的提倡的結果。但在列寧及威爾遜剛開始鼓吹自決之時,民族自決是不具有法的拘束力的,僅僅可以視為一種政治上的國際關切而已。而自決剛剛被寫入聯合國憲章時,也只被當成是一種原則性規定來看待。

 時至今日,自決已經變成一種基本權利了。這種自決權的確立是經過1960年聯合國通過反殖民宣言,宣示每個殖民地住民應該有自己決定如何與被誰統治的權利,自決原則就在去殖民地脫離母國的的趨勢中被聯合國適用再適用。再加上各國的實踐趨向肯定這種權利以及國際法院發表肯定民族自決是國際法上的權利的諮詢性意見,至此人民自決成為一種普遍的人權而被世人所接受。至於現在將此種權利稱為「人民自決」則是為了與「民族自決」的「民族」概念區別,因為「人民」自決的概念比「民族」自決要來的廣,指的是一種「非自主自治領土上人民自主決定的權利」,自決的結果僅對政治地位發生效果。例如:陳隆志教授就採用這種說法。

 在實際的例子上,我們可以發現自決確實成了解決一次大戰後民族與民族、國家與國家間領土糾紛的指導原則,也是二次大戰後許多殖民地脫離其宗主國的主要依據。被視為聯合國所有組織中成就最高的託管理事會(T.C),目的就是在協助世界上的非自治領土透過託管協助,依人民自決達成獨立。因此,所謂「人民自決」只是台獨份子用來鼓吹台灣獨立的一種宣傳,或是大中國主義者所認為的自決權是西方用來分裂中國的招數這樣的說法,其實都是不正確的。


人民自決 = 公民投票 = 獨立?

 既然人民自決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人權,但是自決並不是一個人的自決,要如何達成自決的公意呢?答案就是「公民投票」。事實上,今天人們在行使自決權時,無可避免的會採取公投的程序,以民主的方式確定住民的「公意」。

 「公民投票」並不等於「人民自決」。如前所述,人民自決是非自主自治領土上人民自主決定的權利,這種自決的結果僅對政治地位發生效果;公民投票則不限於政治地位的決定,而是一種由人民直接投票對國家事務做成決策的方式,例如:公投決定台灣是否興建核四。一般而言,民主國家由於人民人數眾多,每件事都由這些人民直接參與決定的「直接民主」是不可能的,因此發展出「間接民主」由人民委託特定人組成特定國家機關來代替人民行使國家權利,例如:代議制度。但是國家的權利既然為人民所有,也就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合一」,我們就必須利用定期改選、責任政治、言論自由等方式來確保這些代替人民行使權利者能夠尊重人民的意見,否則「間接民主」可能會產生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分離的後果,人民的權利放出去以後就如同脫韁野馬一般不受控制。然而,除了間接民主的制度外,很多國家在其憲法保留了直接民主的設計,以公民投票的程序讓人民直接來決定事務,而不是將他委託給民選的代議機關。尤其是間接民主在這些事務上有其侷限的時候,直接民主制度就可以發揮功能。

 因此,公民投票並不等於行使人民自決權,只是人民自決通常會採用公民投票的方式罷了。而為人民自決所舉行的公投也並非只有獨立一個選項,某地區自決的結果可能是獨立(例如:東帝汶藉公投宣示自己是獨立國家)、與他國合併或加入他國(例如:台灣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他國家)、與其他自決主體共組國家(例如:台灣進行了自決,中國福建也進行自決,結果兩個地區決定共組國家)、或維持現狀(例如:逵北克自決的結果是繼續留下來當加拿大的一省)。所以,人民自決=公投=台灣獨立是一個錯誤的觀念,自決只是某地住民自己決定自己的前途,至於其結果還要看該地區住民的公意來決定。我們如果認同民主的價值,就應該肯認人民有決定自己政治地位的權利,特別是在會變更人民政治地位的情形下,更需要自決公投。我國政府以往在設立國統會、推動所謂的「國家統一」時,從來不曾問過人民的意見。讓台灣與中國合併而成為中國的一省,台灣將從國家變為地方政府,這是會改變人民的政治地位的。這樣重大到會影響國家存否的決定,需要人民以直接民主制度一人一票來決定,不是立法院、國民大會通過就可以的!人民只是將權利委託代議機關行使,受委託的代議機關可以擅自將權利處分出去嗎?

 「獨立需要自決,統一也需要自決!」


為什麼台獨志士會主張公民投票?

台獨志士之所以主張公民投票的原因有二:

1.公民投票是符合民主原則的一種政治地位決定方式。我們可以看到,台灣的民主化運動與台獨運動一直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台獨志士除了希望建立台灣的國家主體性外,同時也追求政治的民主自由與人民基本權利的解放。因此,台灣以公民投票的方式達成宣示國家獨立的結果,與台灣民主化、本土化、獨立化的進程最為一致。
事實上,台灣島內並非只有獨立的聲音,也有贊同與中國統一者,或支持以其他形式(聯盟、國協、邦聯、聯邦)與中國達成整合者。如果不以民主的方式來反應人民的公意、不給予其表達意見的機會,勢必會加深台灣內在的衝突,也違反了程序正義。因此,台獨志士並不像過去統治台灣的專制政權,以一人或少數人的意見決定台灣「必須」追求與中國的統一,而忽視了人民的政治權力。

2.公民投票是一種和平解決兩岸問題的方式。中共雖一再宣稱希望和平解決兩岸問題,但私底下卻加速擴充軍備,將更多的導彈瞄準台灣,這是中共在國共內戰時就經常使用的「和戰兩手策略」分化伎倆。而中國政府所提出和平解決兩岸問題的途徑,除了台灣接受一國兩制或併為中國的一省外,別無其他選項。換句話說,也就是中共企圖以武力逼迫台灣接受其單一的和平方案。最近中共一再提出「兩岸需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上恢復談判」,以台灣先承認自己是中國的一部份為條件然後才能繼續兩岸會談,即為明證。大家都知道,中共的「一中原則」始終都是內(對台灣)外(對國際)有別的:對內中共可以接受「92共識」、「一中各表」等讓步,但對外中共從未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代表」的宣示。迷惑了某些台灣人的「92共識」、「一中各表」等讓步主要是為了讓台灣落入「先接受一中原則」的陷阱。一旦台灣接受一中原則,承認自己是中國的一部份,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又於國際上代表著中國,台灣(or中華民國在台灣)便喪失國家身份而僅能以中國的一個地區或叛離的一省的地位中共談判,接下來能談的就只有是要採「一國兩制」或「直接併為中國一省」,以及中共接收台灣的時間和步驟而已。這是我們對中共所謂的「和平統一中國」應有的認識。

 台灣住民於此種條件下,以公民投票來行使人民自決權,進而於國際的監督下和平民主的決定台灣的前途是對台灣最有利的方式。不可諱言的,中國是對台灣最具敵意的一個鄰國。台灣除了必須維持相當的軍事能力,讓中國理解到侵略台灣必須付出慘痛的代價因而放棄武力犯台外,民主、自由更是台灣拒絕中國侵略的磐石。當台灣人以公民投票決定台灣的未來時,中國既無正當理由也找不出藉口出兵台灣,否則即是公然對抗台灣人民的共同意志,也是對世界上所有實行自由民主制度國家的挑釁。每一個擁有意識能力的自然人,對於其他人試圖控制自己的行動都會感到不悅,台灣人,你能忍受讓別人決定自己生長的土地的未來嗎?


憲法沒說可以公民投票,所以不能投?

 以往「中國」國民黨談到公投時,曾以憲法沒有規定公投,所以不能公投作為拒絕公投的理由。這樣的言論真可說是史上一大騙局!但是經過媒體再度毫不考慮的加以渲染之後,民眾對這樣的觀念也似是而非。憲法,真的沒有規定可以公投嗎?

 既然說是騙局,那憲法上當然有規定。翻開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條文中的「創制及複決之權」就是對事提議或複決的權,是憲法對於直接民主的規定。不能以憲法用語是「創制複決權」而非「公民投票權」,就說憲法沒規定可以公投吧!(這叫政黨與媒體一起玩文字遊戲,矇騙大眾。在台灣,還算常見。)

 但是憲法十七條的規定,只是承認人民有這樣的權利,至於範圍如何,要如何行使,則規定在另外的條文。憲法一百二十三條:「縣民對於縣自治事項,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在地方層級是沒有爭議的,立法院有義務立法(公民投票法或創制複決法)讓縣民行使憲法上權利。至於在中央(全國)的層級,以往的規定是在憲法二十七條(國大職權)第二項:「關於創制複決兩權...俟全國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訂辦法並實行之。」在這個地方曾有爭議,有兩種解釋方法:

(1)創制複決權是保留給國大行使的,只是國大要等到全國半數縣市都行使過創制複決權後才能行使。也就是說,就算立法院制訂公民投票法(或創制複決法,下同),也不能讓人民對全國性政策或事務進行公民投票。

(2)第二種說法是認為創制複決權是一種直接民主的制度,國大是一種間接民主的代議機關,本質上不可能讓間接民主的機關來行使直接民主的權利。憲法在這邊的規定,不是一般典型的創制複決權,而是在人民的創制複決權外,額外給國大的另一種創制複決權而已。人民的創制複決權和國大的創制複決權是並行的,而且國大要等到全國半數縣市都行使過創制複決權後才能行使。也就是說,立法院制訂的公民投票法,可以有讓人民對全國性政策或事務進行公民投票的規定。

 在當時,基於直接民主的理念和人民行使權利事實上的需要,我個人贊成第二種說法。而在2000年4月的憲法增修條文通過後,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凍結了憲法二十七條第二項的效力,國大也成為「任務型國大」,全國性的創制複決權就應該歸與人民來行使。將之解釋為我國直接民主僅限於縣自治事項是跟憲法原意明顯不符的。所以,人民有權行使全國性的創制複決,應該已無任何爭議。但是,在台灣除了「諮詢性的公投」(也就是不具法律效力,結果只做為參考的公投,類似以公投的方式進行民意調查。這種公投是就算憲法沒有規定也可以進行的)舉行過外,立法院並沒有制訂公民投票法來讓人民行使創制複決權,這是一種立法怠惰,應該要有人想辦法去提起大法官解釋才對。

 總而言之,我國憲法絕對有可以公投的規定,而公投的範圍也應該是地方性事務或全國性事務都在範圍內。如果說這些政黨、媒體欺騙大眾不能公投的原因,只是為了怕台灣人行使人民自決權,很明顯的是弄錯了前面所批判的「人民自決=公投=獨立?」的觀念。人民自決是即便憲法沒有規定,人民也可以行使的權利,因為它是一種獲得普世肯認的基本人權。很多殖民地也沒有制訂公民投票法作為依據,他們都是在聯合國的監督下進行公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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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投,大家一起投?

 相信大家都在電視上看過,中國官員理直氣壯的說:「要投,我們十三億大陸同胞一起投!」這個還真的是搞錯了自決的概念。我們以下要說明的就是誰有權進行人民自決?哪些人有投票權?的問題。
可以行使自決權的主體可分為兩類:

a.殖民地的人民;

b.由民族的概念所延伸出來的「人民」(people):這種人民主觀上要有政治上(而非文化、歷史上)的認同感,具有群體的意識。客觀上則是要住在一塊「足以構成獨特的政治地理單元(區域)」以及「人民具有共同的生活、政治要求等共通性(簡單的說就是與其他地區可以分別的生命共同體)」。具備有這兩種要件的人民就可以行使自決權,大家可以拿來和台灣比對一下。

 因此,台灣行使人民自決而進行公民投票時,居住在台灣的2130萬台灣人都有投票權,應該沒有疑問。至於對面的13億中國人,大家稍微思考一下,就會發現13億中國人不能投是自然的道理。首先,我們看自決的要件,中國的13億人並不住在台灣(獨特政治地理單元),也沒有相同的政治認同,和台灣更不是生命共同體(反而用飛彈對準台灣島上的生命),當然沒有投票權。再來,我們可以回想殖民地獨立的例子以及加拿大逵北克省公投的例子:如果說殖民地母國人民也具有投票權的話,有多少殖民地能獨立?同樣的道理,如果加拿大其他省的人民也能參加逵北克省的公投,那逵北克的公投還有何意義?自決是特定區域人民決定自己的政治未來的方式,讓殖民地的母國、原本領有該地的國家、甚至外國的人民都有投票權,那還叫「自決」嗎?我想那些中國官員應該不至於不知道這個道理,只是政治使然吧!

 今天,逵北克是加拿大的一省,加拿大政府都有雅量讓逵北克進行獨立公投。中國有什麼立場可以反對台灣自決公投?即便台灣目前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治之下,台灣人民還是可以像逵北克人民一樣要求公投,更何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統治過台灣。這些反對、阻撓台灣人民自決權利的國家、統派人士,不但缺乏民主素養,缺乏尊重人權的精神,更缺乏信心!如果中國這麼好的話,如果台灣人像你們說的都那麼企求統一,支持台獨只是一小撮人的話,還怕台灣人不選擇併入中國嗎?為什麼不敢讓台灣進行自決公投?


澎湖共和國?XX共和國?

 「台灣要獨立,行。不過如果有天澎湖也要獨立,台灣人同意嗎?」這個問題在主張人民自決的場合,經常被反對者提出。精確一點的說法是「人民自決是否會流於『無限分割』的迷思」,這的確是討論人民自決時應提及的問題。不過,我們通常會把它拿來檢驗「誰有權行使人民自決」的要件,而不是拿來當成「反對人民自決」的理由。因為,這個問題只有學理上討論的價值,在實際運用上並不曾發生這個問題。所有行使人民自決的案例中,沒有一個陷入「無限分割」的情形,除了由於人民自決有其特殊條件外,自決後能不能在國際上生存下去也是關鍵的考量。

 曾經有個中國網友在網站上問說:在美國買一塊地,然後移民,然後獨立, 行不?我們可以回答他:go ahead,just do it!首先呢,那些移民要具備長久居住當地該地的要件,不能說今天搬過去,明天就要自決。這樣對該地根本稱不上有認同,或是生命共同體,第一個條件可能就不具備了。即便可以,這塊地還必須有辦法和美國其他的土地做區別,就是要具有獨特性,讓人足以明顯區辨,所以可能要選擇一個特別一點的地點了。再來就是舉行公投,獲得通過。接著,除了要滿足國家的要件外,還要有意願且有能力履行國際義務,到這個階段,「美利堅合眾國中國」獨立計畫可能就失敗了。人民是誰?全家人加上小狗小貓。政府在哪裡?一個人從總統兼行政院長到行政機關的工友。這個"國家"是否有辦法維持生存?自己種田、種菜或生產什麼東西對外貿易呢?反正就是要有辦法維持人民的生活就對了。要課徵關稅嗎?那別的國家也要課關稅。貨幣呢?有辦法與外國匯兌,並維持一定的幣質嗎?國內經濟呢?早上起床"全國人"出外工作,到美國賺錢,連"總統"都是,國土內空無一人,而且出境的時候還要考慮美國政府願不願意發給簽証的問題。比較直接的說法就是:這是在抬槓。

 上面的例子雖然看起來像個笑話,不過把他套到「澎湖共和國」、「台北共和國」等等反對人民自決者經常提出的反駁上還是可以適用。今天一個地區的住民要形成對該地共同的政治認同感,並不是那麼容易的。而與周遭不同的社會生活、政治要求也不是那麼容易可以分離出來。例如:台北人只認同台北而不認同台灣;台北人的生活與台灣人的生活可以分離;台北人的政治要求與台灣人不同;台北可以輕易從台灣中區隔出來......等這些條件都不具備。這樣的討論並沒有實際上的意義。

 要獨立是需要一些條件的,而台灣具備了所有的條件。如果台灣內部有那個地方也有這些條件,而且他們願意且希望與台灣分離的話(別忘了還有這個主觀上的因素),就去做吧!有辦法形成國家,不妨就讓它獨立。只有一個無法讓人民幸福的國家,才會時時擔心她的一部份想分離出去。


轉錄自:

台 獨 -- Taiwan Independence [台獨理論與實務]
http://membres.lycos.fr/taidu/
http://www.geocities.com/taiwandu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