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724
日修憲要綱 擬國防軍取代自衛隊

 

2003.06.29 自由時報

 〔駐日特派員張茂森東京二十八日報導〕日本「讀賣新聞」二十八日在一版頭條報導,日本自民黨憲法調查會在有關安全保障的「憲法修正要綱」案中,擬以「國防軍」取代「自衛隊」,並承認集體自衛權的行使與積極參與以聯合國為主導的集體安保任務,同時新設「國家緊急事態」條款,在有事時,賦予首相對國民與地方自治體的命令指揮權。

 自民黨憲調會所做成的「憲法修正要綱」案將於七月進入討論,預定明年完成憲法修正案的草案。「憲改要綱」案由「自衛權」、「國防軍」、「軍事法庭」、「國家緊急事態的宣言」等九項條文構成,其中明訂「為保護國家的獨立與安全,(日本)擁有個別自衛權與集體自衛權」,同時記述「為了行使(兩)自衛權,得保有國防軍」。

 目前日本憲法禁止集體自衛權的行使,憲法修正綱要明訂可以行使這項權力,並將「自衛隊」改成「國防軍」,今後日本自衛隊的各種限制,將陸續獲得解除。

 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在不久前國會通過「有事關聯三法案」時表示,「自衛隊就是事實上的軍隊」。

 「憲改要綱」案中也承認,日本可以參加聯合國憲章規定的聯合國軍隊以及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的多國軍隊,國防軍被派遣到海外行使自衛權時,原則上在事前必須獲國會承認,國防軍的軍人在最小範圍內,必須接受基本人權的限制,軍事上的罪犯,則將接受軍事法庭的審判。

 「憲改要綱」也規定,國民有「保護獨立與安全」的義務,當日本受到他國武力攻擊時,首相原則上在國會承認後,得發佈「國家緊急事態」,命令國民遵守必要的措施,同時直接指揮地方自治體。

 在國家緊急事態之下,國會無法召開時,首相可以指定由眾、參兩院一定人數組成的兩院合同委員會代行國會權,為維持國會機能,不得解散眾院,國會議員的任期也被延長一定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