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462
高院還給曾文惠一個公道

 

2002.12.14自由時報
     
☉莊柏林

 台灣高等法院十二月十二日對李前總統夫人曾文惠自訴馮滬祥、謝啟大誹謗一案,撤銷一審無罪之諭知,改判馮滬祥四月徒刑,謝啟大三月,並令被告必須連續三日在四家平面及七家電子媒體刊登道歉啟事。對此馮謝表示要上訴,但刑事部分屬二審終結案件,不得有上訴救濟的機會,民事部分雖可上訴,但刑事既已確定,推翻的可能性不大,如此,高院合議院終還給曾文惠社會正義與司法公平。

 馮謝應登載道歉啟事之判決如經三審判決確定,馮謝雖表示也不會道歉云云,但該民事判決屬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執行名義,即債務人之馮謝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債權人之曾文惠得以債務人之費用,代為登載,而達到強制道歉的目的,此項登載費用,即屬一般金錢債權,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可對債務人馮謝之一切財產強制執行,如對動產不動產查封拍賣而獲得賠償,因此曾文惠獲得馮謝之道歉啟事,可依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獲得解決,不必等馮謝兩人首肯。

 高院的判決,應屬遲來的正義,這二年半來,由於一審緩慢的訴訟程序及意想不到的無罪判決,讓全體國人迷惑或迷失很久,而影響了法院的信譽。依幾十年來的體驗,法院所做判斷,常在法律條文或解釋意旨內打轉,罔顧所謂社會正義與司法公平,事實上只要本此法理原則,一定可以找到可適用的條文以及判例解釋,但許多法官常忘記自己的歷史責任,忘了自己的良心,忘了正義,忘了公平與真理。

 就曾文惠自訴馮謝一案的一審判決,法官忘記上開大原則,係司法史上的一大敗筆,一審法官明知曾文惠(一)在八十九年總統大選前後未曾出國或赴美,(二)也未曾攜帶八千五百萬美金,即該案自一審並判決的二年期間,馮謝也無法舉證證明其事,事理已至明,顯已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一項「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也排除了同條三項前段:「對於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一審法官竟引用大法官會議第五○九號解釋,認馮謝指摘不實之事,出諸合理的懷疑,這種違背邏輯倫理並經驗證據法則的判決,實令人啼笑皆非,而至顛倒黑 白的程度。

 馮謝當時是立法委員,謝且曾當過法官,更須查證獲得確切證據始可指摘他人免影響他人一生清譽,況曾文惠時任總統夫人,何能以坊間流言,即據以指摘,成為頭條新聞,顯難認其符合第五○九號解釋之要件,否則,任何誹謗行為,都無構成可能,只要連三歲小孩也不信的謠言,即可據以為指摘或傳述,那任何人都可誹謗抹黑他人,那台灣將成何種法治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