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司法公平正義  人人有責

 

國民黨高層許水德曾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1.
胡忠信「陳幸妤,前往美國開戶、疑似洗錢」,法院判無罪!(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3990677.shtml
http://pop.cdc.gov.tw/exchweb/bin/redir.asp?URL=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3990677.shtml>
但是,李登輝只說「跑去打麻將,丟下群眾不管」,連個人名都沒有,就要判賠200萬,外加登報道歉!

( http://www.epochtimes.com/b5/7/4/19/n1683768.htm< http://pop.cdc.gov.tw/exchweb/bin/redir.asp?URL=http://www.epochtimes.com/b5/7/4/19/n1683768.htm)

  
 2.
張友驊說,法務部調查局北機組禮遇趙建銘,是「不適格、下賤」,結果二審無罪!

( http://news.yam.com/cna/society/200708/20070821642640.html
<http://pop.cdc.gov.tw/exchweb/bin/redir.asp?URL=http://news.yam.com/cna/society/200708/20070821642640.html

 3.
趙少康引述網路資料,指稱陳水扁與前巴拿馬女總統莫絲科索有金錢餽贈行為,向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結果被法院駁回!( http://tw.epochtimes.com/bt/6/1/6/n1180377.htm
<http://pop.cdc.gov.tw/exchweb/bin/redir.asp?URL=http://tw.epochtimes.com/bt/6/1/6/n1180377.htm >)

馬英九特別費案法院判無罪,如果以為綠營的四大天王及阿扁可以高枕無憂,就大錯特錯了!即使是同樣的案情,藍營會被判無罪,綠營的人就會判有罪,反正法條的解釋權在法官,再加上「自由心證」,綠營的政治人物應該要天天「剉咧等」才對!


很多檢查官與法官都以「捍衛中華民國」為使命,他們判藍無罪、判綠有罪,並不會覺得心虛,因為他們自認為在「替天行道」。 這就是民進黨「轉型無正義、輪替卻沒執政」、「認同並接 受中華民國體制」所結的惡果。

大家要注意,司法正與國親正聯手用「中華民國體制內合法的手段」欺負台灣人。

我們看到幾個判例,不得不感到憂心: 民進黨執政了,法院仍然是國民黨開的。 難道台灣人是賤民嗎?

 

鬼扯判決又一例 陳幸妤告胡忠信誹謗 台北地院判胡忠信無罪
>> http://news.msn.com.tw/news243314.aspx< http://pop.cdc.gov.tw/exchweb/bin/redir.asp?URL=http://news.msn.com.tw/news243314.aspx>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二十八日電)

媒體人胡忠信2005年十月中,連續在電視評論節目中指總統陳水扁的女兒陳幸妤,前往美國開戶、疑似洗錢;陳幸妤 委託律師對胡忠信提出誹謗告訴。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胡忠信無罪;法院認為,胡忠信所言為新聞評論與意見表達,不是陳述「確定有開戶」事實;本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幸妤為現任國家元首的女兒,第一家庭成員動見觀瞻,名譽權的保障受到較嚴格的限制。被告所提到洗錢的言論,與第一家庭當時是否牽涉貪 瀆弊案有關,屬於公眾事務,為可受公評之事。若採極嚴格的審查標準,將產生「寒蟬效應」,有礙民主發展。

判決書說,由於陳幸妤2005年九月十二日至十六日,剛好前往美國紐約大學學習植牙課程,胡忠信依據友人轉述,有同鄉在紐約目睹有人陪同陳幸妤到銀行開 戶。胡忠信於是在電視節目中發表言論,表示「陳幸妤開設的帳戶所存美金都被美國銀行與智利政府凍結。學習植牙是學如何將鑽石與金子植到他爸爸、媽媽嘴巴。」陳幸妤後來委任律師提出誹謗案告訴,並透過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表示,這項不實指控經中國網站惡意轉述引用,將總統家庭形容為犯罪集團,已嚴重損害陳幸妤及總統家庭名譽,甚至影響社會對總統及第一家庭的評價。

台北地院今天判決認為,是否成立誹謗罪,必需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沒有相當理由確信所發表的言論為真實之誹謗故意。經過調查與訊問證人紀萬生、張友驊都表示,有美國返回台灣的同鄉或友人,轉述在紐約看見有人帶著陳幸妤到銀行開戶。 且當時陳幸妤的夫婿與兒子提前兩天回國,陳幸妤留在當地,讓人直覺陳幸妤是處理涉及機密的私事。 判決書認為,胡忠信所聽信的轉述,在邏輯上以及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相信陳幸妤確實在美國學習植牙過程中開戶。至於陳幸妤是否真的有在美國銀行開戶?

法院 曾經請法務部依照國際司法互助慣例,協助調閱陳幸妤在美國開戶的狀況,但法務部認為,誹謗在美國非刑事犯罪,僅為民事侵權,請求司法互助必須「雙重可 罰」,在請求國與被請求國都有犯罪可罰行為。

與陳幸妤一起學習植牙的醫師連新傑也作證指稱陳幸妤曾經有一天下午的課沒有上。法院認為,陳幸妤不無可能利用當天銀行上班日去開戶,在沒有證據證明沒有 這項事實情況下,採取對被告有利的認定。

判決指出,言論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我國刑法對於誹謗罪的規範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對於特定事項所提出個人價值判斷的主觀意見、評論、 批判。即使可受公評的評論事項用詞尖酸刻 薄、或讓被評論人感到不快、名譽受損,也不能以誹謗罪定罪。

 

大家要注意,司法正與國親正聯手用「中華民國體制內合法的手段」欺負台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