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27【台灣日報】
◎林志昇
1941年12月8日,美國總統羅斯福向國會發表譴責日本帝國偷襲夏威夷珍珠港後,由具有宣戰權的美國國會,正式對日本宣戰,展開美日太平洋戰爭,並非盟軍對日本宣戰,這是日後解釋戰爭法所要注意的地方,同時,開戰後,所有軍事攻擊日本本土和日本台灣的軍事行動,都是美軍單獨所為,並非盟軍或中華民國軍隊所為,這也是日後「佔領法」對「征服」的土地處置權或支配權的認定關鍵點,也是一般國際法學者的盲點。
佔領法不在誰贏誰敗
著名的1828年美國保險公司案判例:【美國憲法賦予聯邦戰爭權以及締結條約權,所以,聯邦政府有獲得新領土的權力,無論是因征服(conquest)而獲得,或因條約(treaty)而獲得。】但是,因征服而獲得的新領土,必須依照國際戰爭法給予處置或支配。
第二次大戰中,盟軍在不同戰場上作戰,誰贏誰輸,誰向誰投降,或誰有意戰後併吞哪塊土地,甚至有戰爭期間的「政治意圖」,這些都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停火後,接下來交戰國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規定?才是重點。
國際戰爭法理對「佔領期間」,或「和平條約」的「領土割讓」,其主要的「法律關係」來自:誰是「主要佔領權theoccupyingpower」?
研究「戰爭法」附屬的「佔領法」所規範事務,並不在誰打贏誰或誰打敗誰的問題上面,而是在誰是主要佔領權?【日內瓦公約】裡有關佔領區、佔領軍或佔領事務的規定,都是在談theoccupyingpower主要佔領權的處理規定;在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約】中所使用的措辭是theoccupyingstate,這兩者的法理意義是相同的,但是,值得注意的地方是,都使用「the單數」,theoccupyingpower而不是複數的theoccupyingpowers,這個the在英文中有特別的意思,是指「主要的」或「指定的」,在【海牙第四公約】或【日內瓦公約】中找不到thewinningarmy(打贏的軍隊),或thearmywhichacceptsthesurrender(接受投降的軍隊),也沒有therepresentativeoftheAllies(盟軍之代表)等字樣。
非中國戰區權在美國
因此,針對台灣地位問題,中國有許多學者不斷提出美日太平洋戰爭,在美日軍事衝突以後,日本投降,中國也算打贏,日本打輸,中國是盟軍一部分,甚至舉證說盟軍成員有哪些國家,事實上,如果了解上述的「戰爭法與佔領法」分析,中國學者的說辭與戰爭法或佔領法無直接關係,根本就只是個「戰爭法或佔領法」的門外漢,不值一駁。
檢視1945年9月2日,麥克阿瑟將軍所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指揮蔣介石集團來台灣接受日本投降,也派出美國軍艦運送中華民國軍隊來台灣,畢竟,台灣、澎湖並非中國戰區,而是隸屬太平洋戰區,麥克阿瑟同時指揮其他盟軍去其他地區接受日本投降,蔣氏集團當時也全面服從指揮,那麼誰是theoccupyingpower?答案顯然是美國。
台澎仍處於暫定狀態
當時,由麥克阿瑟指揮其他盟國軍隊,處理各個不同地區日本軍隊投降以及佔領事宜,當然就有「主要」和「代理」關係產生,有「主要佔領權principaloccupyingpower」國,有「次要佔領權subordinateoccupyingpower」國。
因此,可以得知「主要佔領權」國必然是美國,依此,回頭檢視1952年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可以完全證明,沒錯,該條約所提及的地區雖然很廣泛,但是,條約第二十三條清清楚楚指定,美國是泛太平洋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
依據【海牙第四公約】規定,麥克阿瑟將軍只有分配佔領任務的權力,沒有權力把台灣、澎湖「過戶」給中華民國,因此,1945年10月25日並非「臺灣光復節」,只是日本台灣投降後的「軍事佔領」開始日,所以1950年6月27日,美國杜魯門總統發表的「台灣地位未定論」有多層意義,其中有一、表明台灣沒有光復節。二、戰後和平條約尚未簽署或生效,台灣、澎湖仍然在交戰國佔領時期。三、台灣、澎湖依然是處在「過渡時期」或「暫定狀態」,在「主要佔領權」國之軍事政府沒有正式宣佈結束以前,台灣、澎湖並未進入最後之「政治狀態」。
軍事政府對因征服而佔領管轄的領土,並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結束,在美國最高法院屢有判決在案,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以前,在法律上,台灣、澎湖還是日本的合法領土,可是,1946年1月12日卻被中華民國行政院違反國際法宣佈:「台灣人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迄今,依法論法,台灣人之中華民國身分證都是偽造文書。
(作者為「保護台灣大聯盟」政治研究組、建國黨決策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