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28 自由時報
報載某知名律師因積欠綜合所得稅近十萬元,經扣押其名下存款、股票,同時限制出境,律師仍置之不理,行政執行署人員乃向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鄭麗燕聲請拘票。等候拘提時,知名律師因擔心可能被管收,當場同意籌錢,因而獲得解決。消息傳來,個人無限感慨。
筆者常替當事人拿到民事的勝訴判決,但去執行時,卻因地院民事執行處的法官拖拖拉拉,結果一直無法使辛苦打官司的債權人獲得完全或部分的清債。尤其在債務人完全毫無理由的情況下,例如債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或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法官或書記官拒絕陳述等情形。依強制執行法本來就可以加以拘提,甚至可以管收的時候,法官不願意、或者不敢加以拘提或管收。結果是執行案件一拖再拖。最後仍然無法結案。而更嚴重的是強制執行案件愈積愈多,一方面司法威信盡失,也引起債權人怨懟。
國人常批評我國的法律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而公務員一旦面臨不守法的老百姓時,不會認真去執法,反而閉一隻眼就閉一隻眼。因而造成不守法者占便宜,守法者吃虧的現象,這在法院的執行處更是如此。像鄭麗燕這樣敢簽發拘票拘提債務人的法官,究竟不多,實在應該給她掌聲。其實鄭法官就是因為有這樣勇於任事與不怕得罪人的魄力,據說橫行房地界的海蟑螂,對她執行的案件,就是不敢造次,不敢霸佔債務人的房地強索搬家費。
這次拘提欠稅律師事,對律師界不是很好看。但那是個案,可是對樹立司法威信,卻是很好的開始。
(作者為尤英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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