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15 自由時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候選人。
馬英九自承曾以第五優先之依親方式取得美國永久居留證(俗稱綠卡),依合理的判斷,應已據此申請而獲得美國公民,所以才不需每年赴美國報到。退一萬步言之,縱未取得公民資格,永久居留證等同國籍,亦不得登記為台灣的總統候選人。
馬先生雖辯稱:綠卡已因其出入美國提用台灣護照而自動失效云云,惟美國在台協會人員證實綠卡無自動失效之情形,必須馬本人向在台協會(AIT)申請放棄或經美國移民法庭宣告始能失效,因此綠卡仍在馬英九持有中,並繼續有效,似不具備台灣總統候選人資格。
又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總統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撤銷其候選人登記,如此,中選會應即調查馬英九有否美國綠卡或國籍並做適當的處分,以釋選民疑問。
(作者莊柏林為司法院審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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