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23 自由時報 勿再迷信檢察一體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請辭乙案,謝長廷先生推測馬英九控告侯寬仁,侯寬仁的長官壓力一定很大云云。對於檢察體系背後有長官操控乙事,一般民眾可能不太了解,以為檢察書類上面簽名的是檢察官,就認為該案的偵查結果係由檢察官自己決定的意思表示,而不知其實每一刑事案件的承辦檢察官在結案對外發佈之前,內部都經官僚化的「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控管;這些「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實際操控案件的偵查終結與否,但對外卻不具名,而且對起訴或處分又不負偵查責任,名副其實的「幕後操手」,卻美其名曰「檢察一體」!
如果國人不健忘的話,應該還記得上屆立委選舉活動時,當時檢察總長吳英昭針對李子春檢察官起訴「頭目津貼賄選案」引發之爭議召開記者會表示,依法務部訂頒的檢察一體實施方案,檢察官辦案若與檢察長意見不同時,應先行溝通,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逕行將頭目津貼案起訴,「該起訴不具法律效力」一語!其實,無論從法理上或刑事訴訟法條文而言,起訴應當是有效的,而法院也是如此判決,只是當訴訟案件與決策者意志不符時,身為官僚者難免屈從上意,舉世皆然,因此,國人究竟要檢察官效忠「法律」或是效忠「總長」的檢察一體?
事實上,中國在一九○六年清光緒年間所頒定的大理院審判編制法全文四十五條,並無規範檢察官聽命行事的「檢察一體」觀念,直到一九○九年參考當時日本的「裁判所構成法」新定「法院編制法」,引進日本「檢察一體」的觀念,規定「檢察官均應聽從長官之命令」。百年前的中國效法日本引進「檢察一體」的集權觀念,乃是中國帝制時空背景下的制度產物。
然時序已邁入二十一世紀,各國法制運作大抵形成共識,司法人員應當效忠「法律」執行職務,而不是尊崇政治「權力者」個人意志,當法律規範意旨與「總長」或「總統」意志不合時,檢察官應效忠法律而不是總長或總統的意志,其理至明;因此,當今面臨刑事案件倘再執迷「檢察一體」想法,恐怕不僅自誤誤人,也紊亂法治體制,諒非智者所為。
(作者何克昌 為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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