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07自由時報
當舉國沸沸揚揚討論外交掮客案,對外方面,國家主權卻正橫遭外人踐踏,不僅媒體未予應有關切,外交部門或需處理內患,以致進退無方,呆若木雞。
就在四月底,綠色和平組織船舶登臨在西南太平洋作業之台灣漁船「年勝三號」,未發現不法行為後,竟又以養護鮪魚為由,驅離台灣船舶。如此行為,侵害公海船旗國專屬管轄權,而我國竟僅由漁業署委婉抗議,並致函「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秘書處,請求主持公道。但綠色和平組織並非委員會成員;猶有甚者,委員會是漁業管理組織,所侵害事項非委員會管轄事務,何況委員會年底始行召開。漁業署如此舉措,不僅緩不濟急,更是對象錯誤。而外交部門本應有所作為,然卻不聞不問。物必自腐,而後蟲生,果不其然,五月初,綠色和平組織再度突襲台灣籍漁船「合財發十八號」。
公海船舶,船旗國享有專屬管轄權,此為國際法基本原則之一、該權利屬於船旗國,船長無權承諾登臨,任何未經船旗國當局明白同意之登臨,均是嚴重違法行為,構成對船旗國主權明顯且嚴重之侵害。
猶記一九八九年,台灣漁船在北太平洋「可能違法」捕撈美國鮭魚,美國執法船舶請求登臨檢查,我國斷然拒絕。雖擔心台灣漁船將違法漁獲拋棄,湮滅證據,然美國執法船舶亦僅止於尾隨監控,航行數千浬至台灣外海,改由我國相關單位管控與調查。強大如美國,仍不敢悍然登臨作業漁船,足見此一基本規範之根深柢固。
而且,中西太平洋今年即將實施公海登臨制度,是所有國際漁業組織最先進養護管理執法措施。台灣歷經數年努力,數十回談判,取得與各國相互登臨之特殊機制,任何要登臨台灣漁船之他國船艦,必需先同意與台灣相互登臨後,始可為之。而為執行該機制,美國、紐西蘭、法國、加拿大等國家,已經登錄船艦,並派艦前往。在此關鍵時刻,綠色和平組織之作為,一再與現今和未來機制嚴重牴觸,若我國不明白向國際社會宣示捍衛主權決心,則該等已然登錄之他國執法船舶,將如何對待台灣,實難想像。個人誠摯呼籲:
一、請外交部訓令駐荷蘭代表處,前往拜會綠色和平組織總部,遞交抗議信,要求公開書面道歉;若綠色和平組織仍恣意作為,則「德不孤必有鄰」,當在我國所參與之國際漁業管理組織中,「據此」杯葛綠色和平組織觀察員資格。
二、請海巡署在最短時間內派遣海巡艦艇前往,不僅展示我國根據海洋法與中西太平洋漁業組織相關規範,進行養護與管理漁業資源之誠意,就近監護我國漁船,並且向國際社會宣示我國捍衛船旗國專屬管轄權之決心與能力。
三、請漁業署指示我國在該海域作業漁船,未經我國政府同意,不論何國船舶,一概不准其登臨,任何因此而招致之損害,將比照對日本的「暫定執法線」標準,政府負責到底。
(作者姜皇池 為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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