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17自由時報
李名倫先生的「維持現狀的陷阱」一文提到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從未依據任何條約取得台灣主權等,使筆者聯想到四月十七日陳水扁總統針對「台灣主權地位」發表聲明主張「中華民國」為主權國家,對此筆者頗不以為然。台灣若使用「中華民國」為國名,不但不能獲得國際社會承認為主權國家,甚至會提供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台灣」(併吞台灣)的藉口。
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更不是未曾統治過台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領土。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都以開羅宣言為領有台灣的依據,然而那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一九四三年,美國總統羅斯福、英國首相邱吉爾、中華民國總統蔣介石三同盟國首腦,在開羅會談後所發表的新聞稿而已,不具任何國際法上的效力。一九五二年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日本放棄台灣(包含澎湖群島),但沒有決定其歸屬,即國際法上地位未定的地域,並非中華民國的領土。既然中華民國沒擁有國際法上所承認的領土,當然沒主權國家的資格,所以號稱「中華民國」者,只能說是以蔣介石為首腦的亡命集團而已。更甚者,這個亡命集團竟然對中國大陸主張具有領土權,所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來說,是一個叛亂團體,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一個主權國家,當然有平定叛亂團體的權利。因此若台灣繼續使用「中華民國」為國名,台灣政府會被視為這個叛亂團體的繼承者,從而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武力犯台的正當性。
依據聯合國憲章賦與殖民地獨立及國際人權公約,「人民自決權」已經被確立為國際法的範疇。因此台灣人民若以公民投票行使自決權表明「台灣為台灣人民的領土」,則台灣在法律上的地位即可獲得確立。進一步廢除中華民國憲法,制定台灣憲法,正名台灣,「中華民國」的國名自然消滅。
(作者侯榮邦 為台獨聯盟財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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