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23自由時報   「有關機關」是哪個機關?
上一頁 向上 下一頁

20080623自由時報   

翻開《教師法》,第十四條是這麼規定的: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試問,一、政治大學校教評會所依據的《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六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關機關」是哪個機關?二、莊師在選舉前造勢會場所言應非全然「內容不實,造成誹謗」,否則當事人(已作古)的親屬必定大肆興訟,告他到底,由「有關機關」論罪定讞後,教評會才能據以評審決議;政大校教評會豈可擴權擅權?三、全國大專校院教授是否應撇開意識形態挺身而出,譴責此一不當決議?否則大家爾後要小心「匪諜就在你身旁」哪!

最後,雖然替莊國榮感到不平,但也要對他的發言不當加以譴責,更要譴責政治大學對此事的不當處置,兩者皆使「大學」蒙羞,更讓所有在大學任教的人士人心惶惶。有如此不小心發言不當的莊教授、有那種偏執的曾公開鼓吹槍斃國家元首的李教授、也有曾經羞辱國家元首要他「死得很難看」的馬教授,更有三分之二這樣「不問是非、只求拍馬?」─注意,我有加問號─的教評會教授,你們所營造的校園氛圍下教出來的學生,人格特質將會是如何,確實令人憂心;如若社會大眾從此對這所獲選為五年五百億補助學校之一的「政治大學」評價大打折扣,屆時,下屆的政大校教評會是否也要對這批「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十四位教授給予「不續聘」處分? (作者黃榮文  為國立彰化師大機電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