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24自由時報
據報載,政大校教評會對於莊國榮老師做出「不續聘」決定,此種嚴重違反程序,甚至是實體要求者,學生實是感到可笑、可悲、可恥。
在程序上,釋字四六二號解釋對於教授與教評會間的關係,認為「大學校、院、系教評會,應選任專家先行審查,教評會除能提出專業學術之具體理由,否則應尊重其判斷」。本案在最初的專家調查報告中,做出了「停聘」處分,系、院教評會頂多加入較輕的「不晉薪」等選項,但並無「不續聘」之要求。簡言之,校教評會「只能」在該選項中定奪,不能踰越範圍,否則「三級三審」制度即被架空!
在實體上,不續聘之理由為「言行不檢,有損校譽」。然該要件過於「抽象」,除前述所言,需尊重最初專業判斷外,為避免教評會成為鎮壓教授「言論自由」的黑手,自應嚴格限制於「課堂上的教學情事」,而非在校外或對非教學事項之發言。若依校教評會邏輯,擔任被宣告「違憲」NCC委員的蘇、劉兩先生,是否也因行為違憲,有損校譽,請校教評會立即對其做出「不續聘」決定,否則本身也因「前後不一」的行為不檢,有損校譽!
(作者胡可非 為政大法研所研究生,不得已用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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