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25自由時報
對不續聘莊國榮決議是否合法?政大說,沒有問題。但依媒體之報導,政大公行系和社科院教評會均未作出不續聘之決議,在其建議的懲處方式中亦無不續聘一項,故該不續聘之決議乃是由政大校教評會直接越級做出之懲處。這就像是在三級三審的審判制度中,地方法院,不作判決,就直接移給高等法院去判,高等法院也依樣丟給最高法院。學法律的人都知道,為了維持當事人的審級利益,各級法院必須自為判決,而不得由上級法院越俎代庖。
政大說,該校不續聘處分,只是表示莊國榮行為不檢,不適合在政大擔任教師,但不表示莊國榮不可以到其他學校教書。然而,政大不續聘的理由是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的「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在政大為不續聘決議後,莊國榮要到其他學校教書,的確是有問題。
莊國榮於演講中轉述媒體報導,其內容如果屬實,是用語不雅。如有不實,也只是刑法第三百十條的誹謗罪,依筆者執業律師的經驗,這種誹謗罪,法院都是判個罰金解決。相較於法院的刑事判決,政大校教評會的不續聘決議,顯然是個嚴苛讓人難以承受的懲罰。難道要因一個人的一句話,就要將他趕盡殺絕,剝奪他一生的工作權?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何以叫囂「槍斃陳水扁」的李桐豪,政大仍予以續聘,而不同一處理。李桐豪之情節尤重於莊國榮。李桐豪攻擊的對象是國家元首,莊國榮攻擊的只是一般人;李桐豪是叫囂侵犯他人的生命權,莊國榮只是對人格名譽權的侵害;事發後莊國榮認錯道歉辭去教育部主秘負責,李桐豪至今未聞其為任何歉意之表示。處罰之輕重,行為人的犯後態度是一個重要考量,誰能無過,重點在於犯後的態度,政大前項決議,卻完全與此相背。政大不續聘莊國榮之決議,本質上就是一個帶有政治偏見的決議。
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今天當事人的家屬沒人出面追究,政大卻硬要為當事人強出頭,誠所謂「更爪牙常例急於官」。當年,我為在戒嚴時期下,打破獨裁者對言論自由箝制的政大學長感到驕傲(筆者在校期間,《政大青年》即遭學校禁刊二次);今天,我為在民主開放的時代,試圖箝制自由思想的一些政大教授感到羞恥。
(作者陳三兒 為政大法律系七二年、法研所七六年畢業校友,曾任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會長,全文請參見「法律創世紀」部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