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12自由時報
來台觀光卻自行脫隊的三名女性中國觀光客,其中已有兩名被尋獲。依照相關辦法,這兩名中國女子在完成相關刑事調查且無犯罪事實後,即可以搭機方式遣返中國,作業程序比起須依金門協議搭船遣返的中國偷渡犯可謂迅速許多。我們在此向新政府提出呼籲,未來兩岸包機協商應一併納入遣返中國偷渡犯事宜,比照外國人驅逐出國之模式,以搭機方式遣返非法入境之中國人民,否則在各收容所中國偷渡犯逐年減少、遣返專船船次等候期恐拉長的情況下,將形成中國偷渡犯在台灣長期供國人奉養的情況,嚴重浪費公帑。
雖然中國偷渡犯在台收容所需花費,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條及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規定,應由「使中國人民非法入境者」、「非法僱用中國人民工作者」以及「僱用之中國人民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強制出境者」負擔,但國庫之耗損亦屬可觀,移民署近三年在各收容所支出之預算總計為二億八千萬元,以目前收容所中國人民約佔四分之一來看,滯台中國偷渡犯平均一年要吃掉國庫將近二千三百萬元。
(作者余政道 為民進黨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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