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23自由時報
因拉法葉艦回扣弊案遭前海軍中將雷學明等人控告誹謗,於七月廿一日出庭應訊的陳水扁先生,在準備進入法庭之際,遭「愛國同心會」成員蘇安生用腳猛踹,法官當晚以「妨害他人身體財產罪」裁定蘇嫌拘留三天(同一個蘇安生,在今年六月當街對駐日代表許世楷架拐子,當初就是以違反社維法遭法官裁定拘留兩天了事的)。
在媒體鏡頭前、眾目睽睽下,偷襲駐日代表,只要關兩天;腳踹前總統,只要關三天,怎麼樣,法曹很英明吧?
動不動對看不順眼的政治人物動手動腳,卻只換得個三、兩天的拘留,無法無天的代價是否太便宜了?會不會有意無意間在形成變相鼓勵暴力?判架駐外大使拐子拘留兩天、踹前總統臀部拘留三天的法官顯然不作如是想。
這也好,那一天,有那個「愛國英雄」也在大庭廣眾前對判蘇安生兩天、三天拘留的法官大人來一頓拳腳,以身分地位比例原則論,大概判個拘留一天就可以向社會交代了─果真如此,兩位法官大人可以同意、可以接受嗎?
(作者張國財 為台灣教授協會前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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