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19自由時報
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設有海外帳戶的行為,近來引起各方在道德、政治面的探討,唯獨缺乏完整且誠懇的法律與制度建立檢討。學法出身、且現為國家元首的馬英九在出訪中南美友邦時,竟口出「這件事讓人想起菲律賓前總統馬可仕」的評論,不僅引喻失義,把台灣比做二十多年前的獨裁國家,甚至「見獵心喜」,只意圖打擊政敵,忘了馬可仕的繼任者艾奎諾夫人,她所帶領的團隊同樣是一批金權的飢渴者,從而清明政治並未能因「人民力量」而到來,馬先生難道要以此自況?
馬可仕在一九八六年,被揭發在美國有數以億計美元的投資,而被菲律賓人民趕下台,自此以至今日,數任總統一一在任上捲入貪腐弊案,甚至現任的艾洛優即使擁有留美學歷,是前美國總統柯林頓的同學,依舊未能倖免於資金存留國外的指控,成為艾奎諾夫人抗議的對象;而該國的政局動盪未有一日稍減,整體國力原地踏步毫無進步,成為發展中國家的負面教材。
菲律賓的內耗經驗,為馬先生所類比於台灣,這是非常令人高度遺憾的謬誤,不在陳水扁不能被比為馬可仕,而在已經完全執政的馬先生及其所屬的國民黨,在二○○○年因腐敗失去中央執政權後,過去八年以及未來四年,究竟做了、以及準備做什麼?在國民黨一向擁有國會多數的情況下,殘缺不全的陽光法案為何到現在沒能普照所有死角?造成弱肉強食、資源獨大的政治叢林法則後,再去訕笑對手掉入貪婪藩籠,這是毫無良心的邪惡,至少,不是人人平等、四海皆準的正義,更不配掄掌反貪腐的大旗。
扁珍二人是否涉及不法,吾人主張司法單位嚴厲徹查,勿枉勿縱,以澄清官箴,但同時,相同的標準要不分黨派屆臨所有政治人物,包括馬先生在內;檯面上這些從政者,歷次參與選舉所獲得的大小捐款,真實收支情況如何?結餘款的下落何在?是否進入個人與家人戶頭私用?任內施政與金錢捐贈者是否存在對價關係?是否有與固定薪資不成比例的所得增加?又是否涉有海外帳戶?這些都應該透過制度化的配套補強,使之不流於表面形式,得以充分接受公民監督。
回顧過去八年,在國民黨可以完全主導的立法院,對於馬先生任國民黨主席時曾提出陽光四法,民進黨所提陽光九法,其通過率與法案內涵,是令人不忍卒睹的,民進黨提案被打回票暫且不論,馬先生自己提的政黨法因國民黨產問題,仍為泡影,即使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遊說法幾經拖延終於完成三讀,但漏洞過大彷彿量身定裝,始終為外界所詬病,經由立法過程完全看不到政治人物真欲自我約束的謙卑。
例如,政治獻金法,針對政黨對候選人的捐助應訂定上限,即遭到國民黨全力反對,未能列於條文,欲就黨產灌注選舉造成不公競爭給予起碼規範,都不可得。又如,國民黨團現在因扁案提議財產來源不明罪可為下會期優先法案,然未解釋,何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在去年中於立法院討論時,對於不當所得交代不清的罰則,民進黨主張應課以刑責,國民黨何以要強力通過僅課以罰款的行政罰?這些不都是早該做的嗎?若當時訂定,今日何須亡羊補牢?或者除了阿扁一隻迷失的羊,其他還有為數更眾、技術較佳,因而未被逮回的黑羊?
聯合國二○○三年訂定「反貪腐公約」,第二十條明文規定,一名公職人員的消費水平和生活方式如不與其薪金收入水平相符合,即應要求其做出解釋,當明知其有貪污舞弊行為,從而產生非法收入或資產,但無確鑿證據時,亦可作為起訴的根據。依照其精神,進而檢視我們的政治人物,有幾人禁得起考驗?
曾經公開承諾將完全負責的馬先生,請從短視的政治操弄中走出,鬍子先從自己刮起,以哀矜勿喜的態度,好好把健康光明的制度建構起來,大家要看黨產包袱能否丟掉?完善的陽光法案是否儘速通過?若是否定的,所有政客都是助長貪腐的幫凶,甚至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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