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05自由時報   重視台灣關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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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5自由時報   

美國和國際社會以「台灣法律地位未定」排除任何外國擁有台灣主權;並堅持「台灣前途需由台灣人民決定」。台灣關係法並規定台灣人民可以運用現在適用於台灣的法律創立(create)自主獨立體(entity),「台灣人民」成為與美國人民具備經貿、文化和其他關係的國家名稱,實是可以參加國際組織的國家,台灣人民具備選舉總統的「國民」資格。而中華民國只是接受在台日本軍投降的機構之一,已被還原為只具備代理台灣人民行政的行政機構(agency),就像公司的工會之受董事會委託一樣,是無權取代類似董事會的擁有台灣主權的台灣人民。因此,選擇「中華民國總統」而就職的馬先生會受到「二不」的限制。

台灣關係法是「台灣人民」的國家正常化的指南,朝野應該合作依台灣關係法第十五條的指示,把國家的基軸,由非國家的中華民國機構還政於主權者的台灣人民基軸,選舉台灣人民的名副其實的總統認領已事實存在和法理保障的台灣人民國,才能符合國際社會對台灣問題的安排。

(作者連根藤 為台生報發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