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07自由時報
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台灣(包括澎湖)地位就直接受到兩項國際法的規範,其一是聯合國憲章,其二是舊金山和約;兩者是相輔相成的。
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同盟國家(包括中華民國)在美國舊金山所簽署的聯合國憲章指明,為了促進世界和平,任何由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戰敗國(按:指德、義、日三國)分離出來的土地得交予聯合國託管,然後經由當地人民的公民投票決定該地的前途。台灣正是由戰敗國日本分離出來的土地。
一九四五年十月,台灣由中華民國接管。
一九四九年十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成立。
一九五○年秋,美國在國際間斡旋起草「對日和約」,蘇聯(十一月二十日)以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和一九四五年的「波茨坦宣言」為中國索取台灣,美國(十二月二十八日)則堅持:「開羅宣言僅是美國戰時的意向,在訂定和約的時候,任何戰時聲明都不應該牴觸聯合國憲章的精神。」
一九五一年五月四日,前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將軍在美國參議院軍事委員會和外交委員會作證,他說:「同盟國家將台灣的行政和託管─你們可以這樣說─交給中國(按:指一九四五年的中華民國),正像他們把日本交給我們一樣;今天台灣的地位還是那樣。」次日,他又說:「台灣問題的處理是對日和約完整的一部分。」同年九月八日,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聲明放棄台灣,讓台灣自力更生。
數十年來,中華民國和中國都沒有在法律上取得台灣主權。雖然在國際間偶爾有「台灣問題懸而未決」的說法,事實上,問題的國際層面早已解決,未決的部分僅只是公民投票的宣示而已。然而,台灣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使得公民投票遙不可期。
從兩項國際法的規範,人們不難看出來國際上對於台灣建國的期待。台灣不僅是戰敗國分離地自決的一部分,也是戰後全球殖民地獨立的一環。台灣是向聯合國尋求獨立,不是向中華民國,更不是向美國或中國尋求獨立。
(作者謝常彰 為旅美土木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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