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06自由時報
陳前總統家庭海外匯錢案自案發以來,一直無法證明為「非法洗錢」,但為羅致阿扁入獄,特偵組回頭清查已偵結起訴的「國務機要費案」。陳瑞仁檢察官當初認可的「領據核銷」部分成為追查重點,辦公室主任林德訓與長年幫阿扁管帳的陳鎮慧,也因為涉嫌將國務機要費領據核銷部分存入他人帳戶而被收押禁見。
我們不清楚阿扁做過什麼,他也必須為自己做過的事面對司法審判。只是,司法必須公平才能服眾,否則就淪為政治迫害的打手,對比馬英九特別費案,阿扁案例就是典型的政治迫害!
限制出境,扁馬不同:當初馬因特別費案被侯寬仁檢察官以貪污起訴後,他不但宣布參選總統,還全世界走透透,完全沒有被限制出境。阿扁卻在五二○卸任總統當天,即使未被起訴就被限制出境,這是哪門子的「司法公平」?
收押共犯,扁馬不同:其次,馬英九特別費領據部分每月由市府會計自動匯入其帳戶,再轉到老婆戶頭,其後部分匯至美國供女兒使用,甚至申報財產所得,檢察官並沒有因此認定市府會計是共犯而將其收押,何以林德訓與陳鎮慧因為經手國務機要費就被認定是共犯而收押?而且,如果蔡銘哲因為國務機要費轉入其戶頭就必須被收押,何以市長特別費轉至周美青戶頭而她卻沒事?何況,如果認定「國務機要費案」是貪污案件,何以主嫌未被收押而先收押共犯,難道沒有「先押人再逼供」的嫌疑?
大水庫,扁馬也不同:更重要的,馬特別費案無罪的理由是法官認定其八年內的支出大於收入,雖然眾人皆知馬是在案發後才捐出超過一千萬捐款。阿扁曾多次公開對外說明,其總統任內所領到的「國務機要費」共一億九○七○萬餘元,支出二億三一四萬餘元,支出大於收入,相關經費用途及流向均已向特偵組清楚交代,每一筆錢均用於公務。檢察官應該查證的是這二億多的用途是否如阿扁所宣稱的去處,如果屬實,就應比照馬的特別費案還阿扁清白。
司法不可因人而異,「大水庫理論」既然能讓馬英九脫罪,也應該適用於所有其他人,包括阿扁。如果司法人員「看顏色辦案」,就是政治迫害!這就是為何仍然有很多人同情、甚至支持阿扁的原因。
(作者郭長豐 為醫師,台灣北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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