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08自由時報   未起訴被收押的葉盛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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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8自由時報   


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十月六日在台北地院三度應訊時,突遭合議庭裁定逮捕收押,引起法界莫大震撼。

合議庭收押葉勝茂的罪名,不外認其另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不過此項罪名,並未在葉正在審判的涉嫌洩密罪,即檢察官起訴之範圍,如此,合議庭顯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二六八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不告不理之大原則。

檢察官原起訴之刑法第三一八條「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其最高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何況其洩漏給前總統陳水扁,是否屬「無故」,有待爭論,且此項銀行密帳,是否屬工商秘密,亦有疑問。

原起訴之洩密罪嫌是否構成,還在未定之天,合議庭何能突引用不相關的圖利罪,將他逮捕收押,無異法院擔起檢察官公訴的角色,屬古代包公集檢警審判執行於一身的翻版,這種可先斬後奏的處理方式,等葉盛茂二、三審改諭知無罪,傷害已經造成,如何補救?

至於合議庭違背程序正義審理洩密起訴案件,如發現葉盛茂另涉圖利之罪嫌,依實務上見解,都以檢舉人之身分,函文移送檢察官再行偵查。如今宜補救者,原合議庭發覺有誤,經聲請改正,當庭開釋或經抗告,由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撤銷發回台北地方法院重新決定。

(作者莊柏林 為律師、司法院審議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