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20自由時報
聯合晚報在十月十七日中午報導,針對扁家涉嫌海外洗錢案,特偵組要在當天下午去搜索多家金控公司。果然,特偵組真的同步去搜索中華開發、中信與元大等三家金控公司,震驚整個金融界。我們不相信特偵組會笨到隨著媒體的指揮去搜索;反而我們很明白是有人向記者通風報信。誰去通風報信?不是特偵組或特偵組指揮下的人,還有誰呢?
這些人都是承辦偵查工作的公務員。他們都知道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瀆職罪的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他們更清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偵查不公開」。可是,誰理這些法律呀?
過去也的確有一些人洩漏偵查中的內容而被處罰,但都是很輕微,而且都是行政處罰,從來沒有人被依刑法瀆職罪的規定判罪處刑。也許有人說,因為有這樣的寬鬆執法,不去追究檢察警察暨調查人員的洩密罪責,我們才有機會看到那麼多的犯罪新聞,滿足所謂人民知的權利。可是我們怎麼可以合理化,利用他們的犯罪行為來滿足自己的偷窺慾呢?更何況,記者常常藉報導之名侵擾相關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傷害。而且也因為過度報導,侵犯當事人人權、隱私與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如果我們的政府講話算數,如果我們的法律不是具文,那麼對於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公務員,就應該追究他們的刑責,而不是輕微的行政處罰而已!
(作者尤英夫 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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