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4自由時報
檢察官制度源自法國大革命,並於十九世紀引進德意志進而推廣至各國。德國法學大師薩維尼曾謂:「檢察官應擔當法律守護人之光榮使命,追訴犯罪者,保護受壓迫者,並援助一切受國家照料之人民」,自此檢察官被賦予崇高的法律守護者之稱號。演變至今檢察官擁有「監督警察權力」及「控制刑事司法案源」的兩項重要功能。
這樣的一個同時兼有「行政權」及「司法權」性質的官職,若能公正超然行使職權,維護治安和保障人權的目的當然能達到,但若成為主政者打擊異己的工具,則恐怖統治的時代必然到來。
從陳雲林來台警察濫權事件檢察官未有任何動作,再加上檢方偵辦犯罪「辦綠不辦藍」的現象,我不禁懷疑檢察官已成為「某個陣營的守護者」,甚至是「貫徹大統領意志」之角色。
追訴犯罪當然是檢察官的天職,我也認為該辦就要辦,但如果是「選擇性」或「迫於主政者壓力」的辦案方式,那麼馬總統所言「尊重憲政體制」及「向來都是尊重司法」都是白說。畢竟在警察濫權未得任何回應、檢方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的辦案方式事件中,「司法迫害說」實非毫無根據。
(作者徐良維 為國立中山大學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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