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6自由時報
記者劉志原/新聞分析
前第一家庭洗錢疑案偵辦三個月,被告、檢察官及台泥等企業均同意,扁家曾向台泥、力麒等企業收錢至少兩億九千萬,吳淑珍認為這些錢是「政治獻金」,但送錢的台泥董座卻說是「佣金」,檢方則認定是「賄款」。
一筆錢有三個解釋,若真是政治獻金,扁家可安然脫身,但若是「佣金」或「賄款」,扁家恐難逃牢獄之災,依據檢方偵辦至今已收押十人,此案起訴已是勢在必行,本案將來上法庭攻防的焦點,將在於企業匯款的「性質」。
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是公務員參與收錢,洗錢罪的構成要件則是隱匿不法所得,扁家收的錢若是政治獻金,即非貪污的不法所得,錢匯海外,不論匯幾國、有無用人頭,均不涉及洗錢罪,僅有道德及政治責任與補稅問題;但若是賄款,即屬不法所得,陳水扁與吳淑珍將面臨七年以上的貪污刑責及五年以下的洗錢罪。
台泥董事長辜成允日前應訊坦承,他將辜家達裕公司名下的龍潭土地賣給政府後,匯四億「佣金」至「夫人」及蔡銘哲指定的美國帳戶。
若當事人收付佣金過程有公務員涉入,「佣金」即變「賄款」,收錢者即涉貪污,將來,檢察官若要法官判阿扁有罪,得證明他事先知情而且參與協調,事後讓政府買下辜家土地。
但若扁珍能證明企業匯款阿扁事先不知情,也沒有公務員參與,單純是吳淑珍替陳水扁及民進黨收「政治獻金」,或僅是吳淑珍「一人獨力」替企業「喬」事情,事成後收取一些好處,因他非公務員,即不涉貪污也非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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