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15自由時報
扁案起訴書面世,內容全然不令人驚奇,因全都被泛藍媒體爆料過,可見所謂司法「偵查不公開」,在該案中完全不存在。
兩百頁的起訴書,主要指控有三大項:一是貪污國務機要費,二是接受賄款,三是洗錢。第一項是「歷史共業」,又有馬英九同性質的特支費獲判無罪的先例,顯然很難定罪;而第三項,只有錢是非法所得,才算洗錢,否則在銀行轉多少次,都不構成犯罪。對於第二項的「賄款」則值得探討,而這一項可爭議之處頗多,除歷史遺留的政治獻金制度缺陷等問題之外,僅起訴書本身,就有諸多令人質疑之處:
首先,說扁家拿錢的「證人」辜仲諒,是人所共知的通緝要犯,在扁案關鍵之際「突然」從日本包機回台作證。馬政府和這名通緝犯明顯像有幕後交易。一名多年通緝犯,回台後既沒被羈押,更不被起訴,甚至還允許其自由回日本,台灣還有沒有司法?這難道不是太明顯的為給陳水扁定罪而不擇手段嗎?
其次,龍潭購地案主角、辜家的另一後人辜成允,則把扁家認為的政治獻金咬定為佣金,即檢方認定的賄款。起訴書論證說,辜成允公司資金困難,「背負巨債,當然不可能給陳水扁政治獻金」。但在同頁起訴書上,辜成允作證說,他當時給了國民黨政治獻金;在同樣資金困難下,給國民黨政治獻金就有錢,而給陳水扁政治獻金就「不可能」,邏輯在哪裡?而且既然檢方認定辜成允是賄賂,那為什麼不起訴行賄者?唯獨起訴另一方,這不等於把送錢的人當政治獻金者,卻把接受人當受賄者,有這種邏輯嗎?
第三,特偵組事先就想給扁定罪的意圖早被人質疑,在這次起訴書中更顯露無遺,因裡面居然有和陳述事實完全無關的形容詞句:貪得無厭、品行甚差、大肆干政、貪婪成性、濫用權勢、敗壞官箴等等。這哪是法律語言?如此非專業實令人目瞪口呆。能把泛藍媒體上名嘴的仇恨、煽情語言坦然寫進起訴書,以這種心態辦案,此案還有任何公正可言嗎?
第四,更荒唐的是,在指控扁家貪污的幾個關鍵處,金額上都是空格。例如「佣金應在新台幣X億元」,「約新台幣X億元賄款之流程如下」等。在真正的司法制度下,這個起訴書應是無效的,因連「賄款」多少都沒有,你起訴什麼?在遭廣泛質疑下,新版本才添上了金額。這說明,包括檢察總長在內的特偵組成員,對起訴書全文都沒有仔細看一遍就急於公佈,完成年內交差的誓言。面對如此國際關注的大案,特偵組之草率、之不專業、之急迫的心態,一目了然。而這種「金額空格」更啟示人們,起訴書在偵結前就已寫好,給扁的罪也都定好,只等金額數了,否則不可想像這種嚴重疏漏。
第五,起訴書沒有提出求刑多少年,而是打破慣例地提出「給予最嚴厲之制裁」。這是清楚地事先留下最大的量刑空間,到時候馬政府可根據政局來彈性處理扁案,從五年到無期。哈佛法學博士、曾做過司法部長的馬英九,早在扁案被起訴前就把陳水扁定性為「馬可仕」;這不僅是未審先判,給檢方變相指令,更是令人嘆為觀止的司法白癡景觀。而起訴書露出的清晰「馬」腳,也等於再次展示此案的政治性。
(作者曹長青為獨立評論員,http://caochangq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