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18自由時報   特偵組作繭自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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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8自由時報   


特偵組若不是在九月十五日聯合記者會上,作出年底若辦不出來就下台的宣示,事實上,要繼續羈押陳水扁尚有三個月法定期限(可延押乙次二個月)自可從容就後續二次金改及機密外交弊案一併追查到底,不會落到現在如同父子騎驢上下無措的窘境。

台北地院合議庭就陳水扁起訴移審部分裁定無保釋放,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一六條規定:「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是有其根據的,而且這是針對已切割的四個弊案終結起訴,由法院受理接押所作的職權處分,檢察官不能為實踐不當的誓言,再以留一手的他案待查為由,請求法庭繼續羈押,對此合議庭根本可以不予理會。易言之,已脫離檢方繫屬的公訴案件,被告羈押與否由法院決定,檢察官既不能過問,也不可干預。至於檢方後續待辦案件有無另行羈押之必要,那是另案聲請及裁定准許與否之問題,兩者不能連結混為一談。

總之,檢方自行切割的前案已經終結,應歸由法院受理自主,特偵組既非裁定羈押、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受處分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一六條第一項規定,自無權聲請繼續羈押,其抗告亦屬無據,駁回應屬正辦。

有媒體名嘴指斥審判長法官周占春違法放人,要求檢方抗告;特偵組嗣後竟然改變原先的決定,也招致責難,這都是前面作繭自縛的結果。如果說不羈押陳水扁,案件就辦不下去,而且拿侵害人權最鉅的羈押、搜索作為令劍揮霍,不知有所節制,事後判決無罪又不賠償,則特偵組的設計與功能必須重新檢討,否則跟戒嚴時代高壓恐怖的作為何異!

(作者蘇友辰 為中國人權協會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