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31自由時報
我擁有律師執照已近四十年,為民主、人權也已奮鬥半生,看到近日檢察機關及法院的作為,深以為憂。
司法存在的目的在保障人權、定奪是非,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其追訴、審判的過程和結果,不但要折服當事人,更要讓社會接受。什麼罪判什麼刑明載於刑法,要如何追訴、如何審判更在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有鉅細靡遺的規定,稍有瑕疵,該判決即是無效,這就是「程序正義」。因此哪怕是殺人放火的重犯,也必須依照嚴謹程序定罪處罰,才不至於淪為私刑、報復,或任意審判。
以之前幾件爭議的案件為例。王定宇案以異乎尋常的速度(八天就起訴),求處不成比例的重刑。特別費案,兩黨互相檢舉幾百位首長,卻只起訴了五位被認為與陳前總統比較親近的部長,起訴迄今,已逾五個月,卻還未移審給法院審判。陳明文縣長案法院本是裁准交保,檢察官卻一再抗告直到裁准羈押。而蘇治芬縣長案更是未傳即拘,在蘇縣長絕食抗議後,才無保釋放。邱義仁前秘書長羈押長達五十天,僅開三次庭。均讓人對辦案標準、認事、用法的不一致嚴重質疑,也看出對人權的不尊重。
再看陳前總統被起訴貪污一案,周占春審判長已二度裁示無保釋放,改由新的法官蔡守訓另為裁定是否羈押,且不論蔡審判長如何裁定,特偵組及台北地院的公信均已嚴重折損。
因為當初在偵查中,法院既已裁准羈押,一次兩個月,得延長一次共四個月。檢察官有足夠時間可以詳查,但特偵組卻在不到一個月時間急著起訴,把案件移給法院後,才來對法院的無保釋放一再提起抗告,而檢察官之急於起訴,僅讓人聯想到其當初特偵組八位檢察官一字排開向社會大聲說年底前若辦不出來就集體辭職的表態。
另外,關於分案程序,整個過程本有「法定法官原則」,就是為避免司法行政權藉操縱審判法官進而操縱審判結果的規定。然而台北地院執行該規則亦不夠嚴謹,讓人平添許多想像空間,折損司法公信力。例如:台北地院如認為此案應與正審理中的國務機要費案併案審理,一開始又何必分新案?分案後既已由周占春審判長抽籤分得,何以又在周占春二度裁示無保釋放後,才又要併案?這樣的併案時機,讓人覺得併案只是為了換法官。
再者,台北地院此次一反行之多年的併案方式,將被告較多(本案有四個案,被告十四人)的大案併入被告較少(國務機要費案僅一案,被告四人)的小案,又把專庭的案件(周占春審判長是重大金融犯罪審判專庭)併入普通庭。這種一反常態的作法,使法院的公信力蕩然無存,將來的判決還能令人信服嗎?
(作者蘇貞昌 為前行政院長,完整版本請見http://www.wretch.cc/blog/e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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